前言

近日,为切实消除各类潜在风险隐患,全面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北京警方在全市范围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清查统一行动,以主动积极解决问题、防范风险隐患为出发点,通过“日常式、滚动式”走访清查,对辖区发现的涉出租住房违法问题线索,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形成震慑,全面净化社区治安环境,为居民打造安心、舒心、放心的居住环境。


案例一

房山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出租人沈某未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等安全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被利用开设违法犯罪场所,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沈某罚款三千元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大兴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杨某某将房屋以按日收费方式违法经营,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出租,并依法给予杨某某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

西城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陈某某将小区的出租房屋改造为家庭旅馆对外经营。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取缔其经营场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

昌平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史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史某某处以行政罚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图文来源:平安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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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顺义在线小编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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