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天干物燥

是火灾事故的高发季节

防火安全不容忽视

近日

因人为点火、遗留火种等原因

先后发生多起

野外芦苇、杂草火灾

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邹某某(男,33岁,淮阴区人)

史某(男,65岁,清江浦区人)

相继被抓获归案

淮安警方通报两起警情

因人为点火、遗留火种等原因

我市先后发生多起

野外芦苇、杂草火灾

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以下典型案例

为我们敲响警钟

警示案例

2月18日

淮阴区古黄河北岸自行车主题公园内的芦苇和护坡干草起火,三棵柳树被烧毁,现场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经调查,该起火灾系违法行为人邹某某(男,33岁,淮阴区人)在古黄河岸边钓鱼时,点燃岸边芦苇引起火灾,导致自行车公园内部分树木和芦苇被损毁。2月19日,邹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淮阴分局对邹某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2月24日


史某(男,65岁,清江浦区人)前往九龙湖公园闲逛,抽烟后,将烟头随手扔在地上,未熄灭的烟头将公园内部芦苇点燃。事发后,史某因害怕便逃离现场。经开区分局枚乘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到达现场疏散围观群众,与消防员一同用水枪、灭火器将现场明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当日,史某被抓获,并对其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开区分局对史某某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防火责任重于泰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春季大风天

从身边小事做起

注意消防安全

预防火灾发生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