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小罚决〔2025〕00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1日 发布单位:小辛庄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小罚决〔2025〕001号

当事人:冀** 身份证号:132301********3515

地 址:河北省辛集市小辛庄乡***村 电 话:177*****956

根据2025年1月13日下午对你(单位)露天焚烧树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露天焚烧树叶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树叶、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树叶、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树叶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 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树叶、树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树叶、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则(其他类)》序号第194中各项裁量因素计算:要素1、焚烧物占地面积5平方米,百分值11%-30%,取值为20%。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范围为5%,选取5%。3、配合执法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4、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1-0050

辛集市小辛庄乡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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