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左琳)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为高效、实质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示范样本,展现了江苏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涉及建筑质量安全、企业生存发展、购房人和农民工权益保障,事关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类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具有标的额大、专业性强、争议焦点多、本反诉交织等特点,且往往需要借助鉴定查明事实,审理周期相对较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先行判决制度在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破解合同僵局、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制度,聚焦矛盾症结,巧用“分段解纷”,通过先行化解部分争议,打破施工合同履行僵局,推动工程项目复工续建,缓解建筑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合同僵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无争议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修复等情形,既有一审、二审程序中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例,也有运用调解方式先行化解当事人部分争议的案例。
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法院通过先行确认无争议工程款,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
2022年初,某装饰公司承包了某小区的外墙真石漆等工程,后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和辅材分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2023年5月,工程公司施工完毕,装饰公司先后就结算及付款事项对工程公司作出承诺,但其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12月,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1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诉讼请求涉及拖欠农民工的劳务费,且施工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为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实现,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造价、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对,最终确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数额,但工程增量部分仍需委托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
为及时回应各方诉求,特别是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装饰公司支付工程公司工程款35万余元及利息。先行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后工程公司撤回了本案其他争议部分的诉讼请求,表示愿与装饰公司协商解决。
法院表示,保障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对案件无争议事项先行判决,以缩小争议范围,减少双方分歧矛盾,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快速兑现,同时也推动了双方协商解决剩余争议部分诉讼请求,避免因启动鉴定程序进一步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