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华文脉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3月1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开始施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施行首日,发布了以“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为主题的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有什么特点?指导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回答了记者提问。
1.此次案例的发布背景是什么?
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战略高度,把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摆在治国理政突出位置,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为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是司法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华文脉。2024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故意损毁文物、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等妨害文物管理犯罪1069人,提起公诉1910人。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成果和标识性概念之一”,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司法实践中展现了强大的制度优势和显著的治理效能。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推动解决了一批文物保护利用中的突出问题。大量生动鲜活的司法案例,高度契合最高检党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对各地办案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自3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为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新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既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也赋予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方面更重的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新法统一正确施行是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必须紧紧跟进。同时,司法实践尚有不少难题有待破解,需要具体的规范和案例指引,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
2.这批案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此次发布的案例共有5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聚焦了见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文物。此次发布案例所保护的文物,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如,宏觉寺在增进历代中央政府和藏传佛教联系方面发挥了重要桥梁纽带作用,1951年,十世班禅赴京参加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签订仪式后,中共中央西北局主要负责同志在此为十世班禅首次进藏送行。云冈石窟是中外文化、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和中原文化、佛教艺术与石刻艺术相融合的艺术宝库,蕴含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内涵。
二是体现了文物类型、损害情形的多样性。此次发布的案例,从文物和文化遗产类型看,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石刻,有的是世界文化遗产,有的是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从文物等级看,主要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价值重大。如,云冈石窟是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宏觉寺是青海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从文物和文化遗产受损情形看,既有严重损害风险,也有文物本体毁坏、破坏历史风貌等严重损害情形。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秦直道遗址公益诉讼案,针对的是煤炭企业生产作业造成秦直道遗址本体部分区段全部毁坏的情形。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北京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禄米仓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的是未尽到修缮、保养义务,破坏文物历史风貌情形。
三是展现了系统保护、梯次监督的优势。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既有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案例,也有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手段,通过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梯次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追究违法主体民事责任的案例,不同方式之间协调互补、层层递进。如,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检察院在办理故意损毁文物刑事案件中移送公益诉讼线索,鄂尔多斯市、县两级检察院据此分别向达拉特旗政府和旗文旅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程建设文物前置审查制度,全面履行对秦直道遗址的监管职责,同时针对受损公益无法全面恢复的情形,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涉案企业损害赔偿责任。
四是形成了高效协同、齐抓共管的合力。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多方参与,密切配合,凝聚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合力。从办案主体看,包括最高检、省、市、县四级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从行政机关看,不仅有文物行政部门,还有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如,山西省检察院督促保护云冈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和大同市人民政府有力履职,有效消除文物受损风险。针对禄米仓损害情形,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与北京军事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协作,推动文物使用人落实责任,协同东城区文旅局和建国门街道办事处依法保护文物。
3.本批案例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综合履职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针对严重损害文物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统筹运用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对文物的综合保护。如,张某方、李某香故意损毁文物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在对二被告人以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又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模拟修缮等方式认定受损文物价值。不可移动文物全部毁坏,目前暂无规范性标准认定受损文物价值,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模拟修缮等方式量化受损文物价值。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保护秦直道遗址公益诉讼案中,因案涉秦直道遗址已全部毁坏,在损害价值计算尚无参考方法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探索参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的替代等值分析法进行评估,进而认定文物损害价值。
三是检察机关应当精准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对象。当公益损害问题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时,检察机关应当将与违法行为关联最紧密、对问题整改最有效的行政机关作为监督对象。公益损害问题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分别监督难以有效保护公益的,可以依法监督地方政府统筹履职。如,山西省检察院督促保护云冈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因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审批颁发煤矿采矿许可证,检察机关将其作为监督对象。同时,因案件还涉及大同市自然资源、文物行政等多家单位,整改工作需由大同市政府统筹协调,遂将大同市政府作为监督对象。
四是检察机关针对文物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情形,可以建议属地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不可移动文物存在损毁危险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文物使用人落实保护职责;文物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建议属地政府依法给予帮助、开展修缮保护,并协同做好文物价值利用工作。如,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因案涉企业已停止生产、财务状况较差,检察机关向城中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该局向属地政府申请资金实施修缮保护。
五是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磋商督促整改功能高效保护公益。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对于行政机关积极配合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开展问题整改,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效。如,山西省检察院督促保护云冈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推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立即管控云冈石窟保护区周边矿业权。
六是军地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依法保护军队营区文物。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办案时,军事检察机关应督促军队文物主管部门监督文物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确需地方行政机关指导帮助的,可以向地方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如,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北京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禄米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北京军事检察院督促军队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但仍无法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需要地方行政机关指导帮助,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会同北京军事检察院推动地方行政机关和军队单位全面修缮保护禄米仓。
4.我们注意到,最高检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都涉及公益诉讼检察履职,其中2件涉及刑事检察。请问,检察机关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能够发挥什么独特作用?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文物数量巨大,点多、线长、面广,执法难度相对较大,实现全面系统保护需要汇聚多方合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统筹运用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综合履职,实现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督促之诉、协同之诉,能够发挥督促和协同的制度功能解决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手段,不仅可以督促文物行政部门,还可以督促其他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地方政府统筹履职,有效解决跨部门、跨区域的职能交叉、协同不力等问题,并以“诉”的确认增强监督刚性,推动“老大难”问题整改。针对穷尽行政手段仍无法有效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有效恢复受损公益。此外,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过公开听证、借助专家外脑、组建“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等方式,能够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为各方献计出力搭建平台,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5.本次案例发布的主题是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我们注意到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有哪些经验和亮点可以具体介绍一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同意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工作安排、23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项决定或决议,通过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积极稳妥办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一是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重点类型,多形式多领域开展专项保护活动。最高检部署开展了长城保护公益行动,截至2024年底,各级检察机关围绕长城部分点段本体和历史风貌严重破坏、修缮保养不规范等问题,累计办理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264件。沿黄9省检察机关强化黄河文化保护,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开展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广东、福建等地部署开展涉侨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等。二是加强与行政机关交流协作,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最高检强化与住建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开展调研活动,最高检与住建部联合出台《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共同举办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培训班。三是强化案例发布和宣传,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典型案例,联合国家文物局发布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等。
6.下一步,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有哪些计划考虑?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为检察公益诉讼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持续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办案力度。在制度规范方面,鉴于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仅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最高检将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为各地办理相关领域案件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参考。在重点工作方面,最高检今年部署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公益诉讼监督活动,重点针对拆真建假、保护不力等问题开展监督。同时,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开展石窟寺、传统村落、革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在办案质效方面,检察机关将在办案中把维护公共利益和“可诉性”贯穿立案、调查、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各环节,以可诉性提升精准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在协作配合方面,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深化与住建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与国家文物局研究出台加强协作配合意见。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动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和统一监管重大部署,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为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做出新贡献!(检察日报社 闫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