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是对生命的有效保障
然而纵使交警蜀黍百般叮嘱
仍然有不少骑手
“侥幸闯关”
这既是对交通规则的漠视
也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现在继续对不戴头盔违法行为人
进行曝光!曝光!曝光!
请大家引以为戒
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
对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
严查+曝光
为了您的出行安全
请您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不做无盔“骑”士!
争当安全“驶”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内容,上述照片当事人由于自身行为危害了公共利益,公安交警部门为维护公共利益拍摄、公开违法人照片,此类曝光不侵犯公民肖像权。
来源:崇义交警
版面编辑:刘 芳
责任编辑:张自波
值班主任:杨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