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弘智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助理教授
城镇家庭住房保有中的责任伦理与经济实践
来源 | 《社会学研究》2025年第1期
作者 | 许弘智
责任编辑 |何钧力
本文从家庭责任伦理的角度对普通城镇家庭的住房保有实践进行考察。基于对福建地区有着不同生活经历、工作情况和婚育状况的家庭的访谈发现,普通城镇家庭住房保有的内在动力仍是以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为基础的,这种动力不仅能在家庭生命周期中进行积累,也能在城镇化进程中持续调适。同时,家庭责任伦理还构成了保有住房的价值来源,延展了弹性预算的策略集合,塑造了资产评估的主观标准,从而生成了独特的家庭住房保有经济实践逻辑。这些发现有益于进一步理解家庭在中国经济社会变迁中的重要位置。
21世纪以来,在住房市场化改革与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城镇家庭在住房保有上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并逐渐形成了以住房为中心的家庭财富状况。如2022年《中国居民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报告》就显示,中国城镇家庭的住房拥有率已高达92.85%(李炜、米兰,2022);而《中国财富报告2022》也指出,大量中国家庭财富都沉淀于住房之中,住房等实物资产占家庭财富的比重接近七成。
已有不少观点从家庭资产组合的角度对这一现象加以理解。在商品房价格迅速攀升的背景下,对于经济条件优渥的精英家庭而言,获得城镇住房不仅是居住消费上的享受,更是一笔可观的投资收益(赵燕菁,2010)。但对于大量普通城镇家庭来说,这样的解释实际上却忽视了高涨的房价已远远超出普通家庭的正常购买能力,并且保有住房意味着家庭将付出诸多其他方面的代价,甚至极大透支家庭未来的消费能力(李江一,2017),进而还导致家庭出现在统计上富有而在实际上消费—投资参与受限的状况。
有鉴于此,本文将进一步对当前中国普通城镇家庭住房保有背后的动力机制进行探索。在房价高涨的时代,为什么仍有大量普通城镇家庭即使可能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仍然选择保有特定的住房?本文将在借鉴实质主义理论的基础上,从家庭行动者自身出发来探讨其保有住房的实践逻辑。研究将说明,当前普通城镇家庭的住房保有实践并不总是纯粹的经济过程,而是一种基于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而形成的家计安排过程。这种独特的过程对认识当下普通中国家庭日常经济行动的伦理基础、探讨家庭住房保有对宏观社会经济结构的作用,以及理解社会转型中的家庭责任伦理变迁等问题皆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将家庭带回住房研究的两种理论取向
(一)作为资产组合单位的家庭
伴随中国住房市场化改革,住房研究的重心逐渐从分析“国家”与“市场”等宏观结构力量如何配置住房资源,转向探讨以“家庭”为代表的具体经济行动者何以获得特定的住房资产。已有研究借鉴家庭资产组合理论(portfolio theory)来构建家庭住房资产选择的经济分析框架(吴卫星等,2010)。具体而言,在行动主体层面,该理论基于经济理性人假定,将家庭视作特定政治经济资源的集合;在行动逻辑层面,家庭的决策机制被简化为预算约束下最大化物质收益的资产选择过程。其中,预算约束是行动者的初始禀赋集合,反映了经济计算的制约条件和逻辑起点;消费效用则是指特定消耗品对物质需求的满足程度,不同消耗品所带来的效用具有“边际替代”效果;而资产收益是驱使经济行为发生的物质激励,行动者持有不同资产存在可通约的“机会成本”。
上述框架在经验研究中得到诸多印证。相关研究多以预算约束为中心,考察不同社会经济条件的家庭在住房数量、面积、价格等方面的消费—投资结果差别。具体而言,管理精英及专业技术精英的住房条件明显更好,且房产增值空间更大,而低收入群体及外来务工者的住房条件相对较差,且房产增值收益能力有限(Xie & Jin, 2015;吴开泽,2019;方长春,2020)。此外,亦有研究从“家庭代际积累”的角度来拓展家庭经济行动者的预算约束条件:随着市场转型的深入,父辈的家庭条件愈发成为影响子代住房获得的重要因素,而出生于精英家庭的城镇居民有更高的“起点”,能获得更多来自父辈的实物支持或金融支持,从而更容易拥有条件优渥的城镇住房(谌鸿燕,2017;Cui et al.,2019)。
诚然,上述分析揭示了影响家庭资产选择的一般性经济因素,并对于精英家庭的住房资产选择有较好的解释力。然而,以预算约束为中心来串联这些因素作用机制则容易产生过度物化的“家庭资源论”倾向,即将家庭视为经济理性行动者进行资本积累的有力工具,这反而消解了家庭的主体性。尤其对于经济预算较不充足的普通城镇家庭而言,家庭资产组合理论的解释就存在如下不足之处:一方面,即使放宽预算约束条件,该理论也未能直接阐明一些家庭何以甘愿“从无到有”地负担起超越自身正常支付能力数倍的住房;另一方面,仅从物质层面出发的资产选择逻辑忽视了对家庭成员内在复杂心态的考察,从而难以解释房价高涨时期普通家庭那种超乎寻常的住房保有热情究竟从何而来。
(二)作为实质性经济单位的家庭
实质主义理论(substantive theory)是研究家户经济行为的另一重要取向。在该理论看来,人们的经济行为并不总以获利为目的,而是有着非经济层面的实质性意义。同时,各经济要素的关联是基于特定行动者的认识而建构起来的,故不同行动者的实质性行动逻辑才是理解其经济模式的关键(韦伯,1997;萨林斯,2009)。作为实质性经济的代表,传统的家户经济模式就具有如下两个层次的特点(恰亚诺夫,1996):在行动主体层面,家庭不只是带有物质资源的理性个体组成的预算单位,而是具有内在集体生存目标的实体组织,其集体生存目标才是家庭经济行动的出发点;在行动逻辑层面,家庭并不总是资本主义企业那样以最大化物质收益原则来调整经济要素的投入,而是基于自身对各种生存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估来展开家计安排,且相关的要素对家庭具有实质性意义,并不具备可通约的“边际替代”或“机会成本”等形式计算条件。简言之,家庭在进行经济安排之前总存在一个结合自身情况对各经济要素加以认识和评估的环节。
事实上,实质主义理论还被广泛运用于对日常生存资料的经济分析,以解释在特定历史传统与社会条件之下非经济层面的道德因素是如何形塑人们的经济行为的。如汤普森(Edward P. Tompson)通过对18世纪的粮食问题研究发现,在英格兰“平民文化”的传统下,民众关于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配给实际上服从于一种以社会习俗为基础的“道德经济学”,其中的经济参与者被赋予了相应的职责与义务,而不同物品也有着约定俗成的经济功能(汤普森,2002)。而斯科特(James Scott)则基于对20世纪初东南亚小农群体的考察指出,在“水深齐颈”般的生存环境下,小农群体形成了以“安全第一”为原则的生存伦理,其日常经济实践更注重集体成员的彼此生计维系,且更倾向于灾害损失更小而非利润率更高的耕作方式(斯科特,2001)。
当前,已有一些研究从更具实质性意义的角度出发来探讨中国家庭的住房保有状况,并集中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在理论上阐释住宅之于中国家庭的伦理意义。在传统文化的语境中,家庭对住房的需要并非只是物质层面的消费需求,而是家庭日常生活伦理秩序的内在要求,尤其在农村地区,住房还能成为家庭的“脸面”,并对族人的声望产生重要影响(赵丙祥、童周炳,2011;陈丛兰,2018)。其二,围绕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购房策略和居住模式进行考察。在缺乏制度保障和先赋资源的条件下,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庭成员能够形成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发展秩序,通过彼此的灵活分工协作来满足日常居住需求和积累经济资源(陈文琼、刘建平,2018;董磊明、张徐丽晶,2020)。
上述观点启发了本文对当前中国城镇家庭住房保有—财富积累模式的认识,即需先理解家庭自身的目的,再分析其具体经济安排。但尚有待探讨的是,一方面,传统的实质主义理论多局限于探讨极端短缺条件下的“糊口经济”(Arnold,2001),致使实际研究往往出现“家庭负担论”的简化倾向,即认为家庭是为解决人口负担才不得不进行安全稳妥的谋生安排。显然,这样的倾向难以充分把握中国社会文化语境下“家”的韧性。另一方面,相关经验研究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住房的伦理意义和普通家庭的购房策略,但却少有研究进一步将二者联系起来。换言之,在加速的城镇化进程中,普通城镇家庭的住房保有内在动机具体是如何得以激活、又将怎样影响家庭的日常经济安排,仍需更多的分析。
二、家庭责任伦理视角下的城镇家庭住房保有分析框架
(一)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家庭与田宅
借鉴实质主义理论,本文同样将家庭作为实质性的经济单位来看待,并希望从家庭责任伦理的角度来理解当前普通城镇家庭的住房保有实践。已有研究指出,家庭之所以能区别于个人而被视作实质性经济单元,原因主要在于家庭共同体内部成员间的社会经济资源是高度共享的,且家庭共同体本身总存在相当一部分不可化约到个人层面的内在需求(黄宗智,2012)。深入探究这两个特征得以形成的历史进程就会发现,在中国社会的儒家伦理传统影响下,“家”的范畴有更深刻的实质性意涵,不仅是一种经济上的共同体,更是中国人生命的意义来源(周飞舟,2018)。在这一意义上,中国的家庭是一种以亲属伦理关系为基础的、具有自身生命周期的、兼具“人”的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双重使命的绵延组织。一个“完整”的家庭总内在地具有绵延不绝的倾向,既由伦理化的家庭成员构成,也由必要的家产物品组成;既包括了现阶段生活着的成员,也包含着“遥远的祖先和未出生的孩子”(杨懋春,2001)。这些关于传统中国家庭形象的讨论还说明,作为行动者的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存有独特的信念追求——家庭整体的绵延传承(费孝通,2003),亦即家庭共同体总尽可能地以其认为最必要的方式来满足其成员在不同阶段的基础生活需要,直至“家可永保”和“生生不息”,而避免家庭成员无法持续绵延生活的“家道弗延”状况(谈敏,1986)。
历史地看,尽管“家可永保”并不总能实现,但对家庭整体绵延传承的追求仍深刻地对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形成了伦理—经济两个层面的规范性意义。如在伦理层面,“家”的延续直接构成了家庭成员的共同使命。家庭成员在满足自身需求时,亦承担对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成员的责任(麻国庆,1999)。并且,这样的责任伦理并不仅停留于糊口生存的水平,还暗含了一种内在的、纵向的精神动力,这既是对子孙的期待,更是对祖先的交代(许烺光,2001)。相应地,在家庭经济安排中总有一部分特殊的“安全域”,其中的经济行动逻辑是家庭责任伦理的直接延伸,而其中的经济关系则表现为以共同目标为基础的利他主义成员关系,以及不同世代成员集体参与家产传承的人—物关系(高永平,2006)。
由此观之,在以儒家伦理和农耕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中,住房位于家庭责任伦理与家庭经济安排的交汇点,是家庭整体绵延传承的重要物质载体。从伦理上看,保有住房被视为家庭成员集体生活中应有的责任和权益(杨懋春,2001)。尤其在涉及家庭绵延的语境中,住房直接参与了家庭成员对“家可永保”的追求,如“从夫居”传统下的婚房置办(白美妃,2018)、用于获得某地“入住权”的田宅拥有(Faure,1986)、支持后辈教养立业的“学田”“贤产”,以及传承祖先的“祖宅”“家庙”(郑振满,2009),等等。从经济安排上看,住房与土地紧密相连,一并成为传统家庭的重要家产,为家庭的绵延提供保障。因而,家庭在涉及土地及房屋的经济实践中也呈现相当的伦理色彩,如置办田土方面“人生不可无田”“一抔也而千年永守”的追求(周绍泉,1990),田宅使用方面世代族人皆有的“守业”责任,以及田宅交易方面充满不舍外售情结的“亲族优先”原则和“活卖”策略等(郑振满,2009;谭明智,2020)。
(二)当代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城镇住房的属性变迁
随着当前中国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传统的乡土社会已逐渐向城镇社会转型。在特定的政策和制度之下,城镇社会形成了人口流动性更高的产业类型、功能分区更复杂的空间结构以及更具制度化的公共服务安排(刘守英、王一鸽,2018)。这不仅意味着普通家庭所面临的日常生活条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也在客观上赋予了城镇住房除居住以外的一系列新属性,即住房不只是与其所在的土地本身产生联系,还更多地与其所处的社会制度环境发生关联。
具体而言,城镇住房的新属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住房作为城镇的区位地点而存在。已有研究说明,城市实际上是人与物在地点上的聚集,且不同于乡村中分散定居、自给自足的固定生产生活方式,城市有着更为复杂的社会分工系统以及地理范围更广的功能分区,而各项资源也分布于不同远近距离的区位场所(王天夫,2021)。因此,保有城镇住房还意味着购房者将与住房周边的自然环境、社会关系以及公共设施等“城市舒适物”形成联系(王宁,2010)。二是住房作为公共资源配置渠道而存在,即城镇住房还将通过特定的制度和政策与部分公共服务资源相联系。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户籍制度与“就近入学”政策对教育资源的影响。如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就已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而由于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对短缺,不少地方政府选择根据住房产权所在片区及居民户籍所在地来划片入学,从而产生了独特的“学区房”现象(陈友华等,2017)。
可以发现,上述城镇化转型及住房属性变化实际上对家庭的再生产过程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城镇社会的复杂分工和高度流动性使家庭愈发需要与外部社会环境产生联系,而高昂的房价又意味着家庭保有住房需付出更多的代价。总之,传统“家可永保”的绵延传承追求在此情境中面临一定程度的挑战。
(三)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及其住房保有经济实践
那么,在上述的社会传统和现实条件之下,普通家庭又将形成怎样的住房保有实践模式?已有部分研究从不同侧面给出了线索,如前述关于进城务工人员住房的研究就说明,住房与家庭的实质性关联仍得到了一定的保留,只有子代结婚成家并获得了属于自家的住房,父辈才算完成代际传承的一大任务(白美妃,2018);而只有在城里买了房,家庭才算进了城(陈文琼、刘建平,2018)。同时,还有研究考察城镇家庭养老模式并发现,家庭绵延的责任伦理并没有随社会变迁而全然消逝,而是得到了持续更新,并且仍对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家庭日常生活产生深刻影响(杨善华,2015)。
综上分析,本文认为在中国社会城镇化转型的进程中,普通城镇家庭并未直接弃置对家庭绵延传承的信念追求,而是积极地适应社会变迁,并由此形成了一种以“家庭稳定延续”为核心的责任伦理——家庭在满足其成员不同生命阶段的基础生活需要的同时,还需要确保家庭整体与外部社会形成稳定而协调的联系,以避免家庭无法持续维系的“无家可归”情况发生。从这一意义上看,城镇家庭的住房保有实践则并不完全等同于纯粹经济理性人的行动模式,而仍是一种建立于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基础之上的家计模式。此时,家庭的住房保有过程首先是一个家庭责任伦理的表达过程,即家庭将基于其自身稳定延续责任的具体内容而形成住房保有的内在动力;其次才是一个家庭经济实践过程,即围绕特定责任目标而展开相应的经济安排(见图1)。
具体而言,首先,从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出发,住房仍是作为家庭的根基而存在的,保有住房直接与“家”的安定和归属等生命体验相联系,而长期没有住房的“家”则被视为一种不完整的、难以接受的生活状态,故家庭成员对保有住房有着超越经济层面的内在动力。同时,伴随家庭生命周期的演进,家庭将逐渐面临一系列包括婚姻缔结、扎根立足、儿童教育、子女成家乃至安享晚年和传承祖先等在内的责任内容,而保有住房则被视为家庭责任得以稳定实现的重要基础。因此,对置身于上述生命周期阶段的家庭来说,他们保有住房的内在动力将表现得越发明显。此外,随着城镇化进程与家庭生命周期的交叠,尽管家庭可能面临不同的城乡生活空间、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家庭结构状况,但其基于责任伦理而保有住房的内在动力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而只是在具体呈现方式上形成不同程度的调适。值得说明的是,只有在个体尚未开启新的家庭化生活或不同代际成员的生活已得到一定保障时,基于家庭责任伦理而保有住房的内在动力才可能表现出相对较弱的状态。
其次,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还深刻地影响着其住房保有的经济安排。对未保有住房以实现责任目标的家庭来说,嵌入家庭责任伦理的住房保有经济实践有着鲜明的独特性。第一,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构成了住房的价值来源,特定住房的“效用”取决于其满足家庭责任目标的程度,而保有住房往往能带来非物质层面的精神激励。第二,基于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目标,家庭才能发展出一系列具有伦理色彩的策略集合,以拓展保有住房的“预算约束”边界,并且这样的预算方式将同时兼有经济层面的弹性和伦理层面的规范性。第三,以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为基础,家庭还能形成带有主体性的“资产收益”估算标准,促使其在租房替代、住房选址以及住房售卖等具体环节上更倾向于达成自身满意的“主观均衡”(刘玉照,2009)决策,而非仅依照投资回报率来决策。同样值得补充的是,只有在特定责任目标趋于完成且新的责任目标尚未提上日程之时,部分家庭才可能表现出以更接近经济理性人的方式进行住房消费与投资。
三、研究方法与案例概况
本研究采用以深度访谈为主的质性研究方法,依据理论抽样的原则,于2020—2021年对福建三明沙县、泉州和厦门三个地区的41户普通城镇家庭个案展开了研究。这里的家庭户单位是指受访者所认可的家庭共同体,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重要成员。访谈内容涵盖“家庭对住房的理解与围绕住房的行动”和“家庭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与现实社会情境”两部分。本文所涉及的案例涵盖出生于20世纪50至90年代的、具有不同生活经历、工作情况以及婚育状况的家庭受访者。这些案例的共性在于多数受访者出身于农民家庭或早年有农村生活经历,且基本都有婚姻与育儿经历。而分地区来看,沙县县城家庭有14户,以本地居民为主,父辈主要为农民,多有经营小吃行业的经历;泉州市区的家庭有10户,兼具本地居民和外来居民,农民家庭出身的受访者仍占多数,但从业情况多元;而厦门市区的家庭有17户,其中外来居民占大部分,家庭背景更为多样,从业情况也更加多元。这样的案例结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城镇化进程中家庭生命周期演进与家庭生活由农村向城镇扩展的交叠过程谱系。
就住房保有情况来看,大多数家庭形成了以住房为中心的家庭财富状况。一方面,受访家庭的住房获得经历大都较为丰富。经整理,41户受访家庭累计有70次住房获得经历,且大部分家庭集中于1~3次之间,完全无住房获得经历的是4位“90后”单身受访者。同时,有房家庭大都因买房而在客观上实现了“投资效果”,如厦门“60后”受访者林老师所言,房子是他们迄今为止“最好的资产”(XM03-2012)。但另一方面,大多数家庭为保有住房又都付出了高昂代价。从家庭财富结构来看,住房的确占据了大部分家庭财富,有32户受访家庭认为住房占自家财富的80%以上,如泉州“60后”基层公务员徐伯所说的“奋斗了一辈子,就剩这套房子了”(QZ02-2015);仅有4户家庭在企业、店铺以及金融资产方面的投资高于房产投入。而从家庭获得住房时的房价收入比来看,对于有获得住房经历的家庭,历次购入房价—家庭年收入比均高于10的有17户,比值均低于5的仅6户,且这一趋势在三地家庭中是一致的。这意味着,多数普通城镇家庭在短期内是“买不起”房子的,更毋庸说对住房进行“投资”了。年逾60岁的厦门物业工作者保大爷就这样告诉笔者:“房子永远在人们脑海中没有觉得便宜的,谁买房都觉得贵,但就算再贵也得有”(XM01-2014)。
四、城镇家庭住房保有的内在动力
(一)住房保有与家庭责任伦理的关联
普通城镇家庭是如何将住房保有与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关联起来的?调研显示,总体而言,家庭并不只将住房视作外在的物品,而是将其视作家庭共同体内在的“根基”。伴随家庭生命周期的演进,作为“根基”的住房将参与保障家庭各项具体的稳定延续责任目标的实现,家庭行动者也因此形成独特的住房保有内在动力。而随着城镇化阶段的扩展,这一保有住房的内在动力亦能够持续维系,并且呈现“恩往下流”的适应性特点。
1.作为家庭之“根基”的住房
对于大部分普通城镇家庭来说,住房首先是作为家庭生活的“根基”而存在的,承载着家庭关于未来美好生活最基础的渴望与想象。无论是在县城还是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没有住房则难以成家”的理念几乎成了一种默会的共识,尤其是家庭初期所获得的住房更将被当作家庭得以稳定延续的基础。
具体而言,住房提供的意义内容不仅限于物质层面的居住保障,而更多地表现为精神层面“家”的生命体验,并且这样的体验直接同生活的安全感、身心的归属感以及值得期待的未来相联系。在这一方面,沙县“70后”公务员范叔的看法就十分典型:“房子归根结底是一种根本的保障,是家的基础。没有房子,我们住哪呢?总不能让家人陪自己四处奔波吧。只有有了房子,才有一个家的感觉,而之所以要有这个房子,都是因为人总要有个家”(SX09-1997)。其他受访者亦存在类似看法,如泉州“90后”个体经营者小陈就表示“有了房子才有安稳的家庭生活”(QZ09-2014),厦门“80后”民企职工许哥也认为“拥有自家的房子心理才有个归属,才感觉日子很踏实,生活也才有奔头”(XM12-2021)。
而从住房与家庭的关系上看,作为根基的住房并非是外在的、用于个体耗费或交易的物品,而是内在于家庭共同体的、服务于集体稳定生活的实体,甚至是家庭成员伦理关系的延伸。泉州“70后”基层公务员蔡伯早年在市区买房的考虑就能充分地说明这一点。他表示:“虽然房子是我买的,但(买)房子其实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涉及)一家子人要怎么过日子的问题。越是这种时候就越要考虑长远,老婆怎么上班、孩子读书方不方便等等。如果只考虑自己舒服享受,那这个家以后的日子怎么会好过呢?”(QZ03-1998)
正是基于以上的理解方式,普通城镇家庭的住房保有行为被视作一种家庭稳定延续责任伦理的表达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家庭考虑的并不完全是“我将得到什么(物品)”,而更多是“什么状态是我不可接受的”。同时,由于住房将在各家庭生命周期阶段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保有住房的考虑便直接与家庭生活中各种具体责任联系了起来,使得家庭形成一种内在的住房保有动力。
2.家庭住房保有内在动力的生命周期积累
在实践中,基于稳定延续责任而保有住房的动力并非一成不变的,家庭化的生活方式将启动一系列阶段性的机制,使其成员面临各种家庭再生产过程中的目标要求,从而越发认识到保有住房之于家庭的实质性意义。具体而言,伴随生命周期的演进,家庭将逐渐感受到住房在婚姻缔结、扎根立足、儿童教育、子女成家以及安享晚年与传承祖先等方面承载着难以替代的作用,进而激发出保有住房的内在动力。
首先,当个体化生活步入婚姻家庭生活时,住房将成为婚姻缔结的基础,联系着“个体”与“家庭”。基于婚姻缔结而保有住房的考虑包含着个人对新组建的家庭共同体的责任与承诺。如范叔1997年在县城的首次购房经历就属此种情况。他表示,自己早年住在单位宿舍,单靠个人工资其实很难负担起县城的房子,但“如果没有房子,谁嫁给你呢?成家了自然就得有个房子,这是男方对女方的责任,更是对整个家的责任”(SX09-1997)。
其次,在小家庭组建之后,住房则作为扎根立足的根本,维系着“家庭”与“外部社会”的稳定联系。尤其对于从农村流动到城镇定居的外来家庭而言,他们基于扎根立足而保有住房的动力更为明显。如“70后”国企技术员黄师傅表示自己和妻子1995年在厦门购买首套房时便有这般考虑:“为什么很多人即使买不起房子也努力打算买房?我们最早也是这样。有了房子我就可以在一个地方生根发芽,好像有了自己的‘田地’心里才不慌。我们作为外地人,从小在乡下长大,(到城里)没房子感觉就没根,好像随时会被遣送回去似的”(XM02-1995)。
再次,随着家庭的成长,住房又作为儿童教养抚育的保障,连结着家庭的“当下”与“未来”。特别地,在城乡教育资源不平衡的背景下,基于儿童教育而保有城镇住房则显得越发重要。不少家庭之所以由农村流动到城镇买房,就是因为农村撤点并校和城镇划片入学政策加剧了其原本居住区域教育资源的匮乏,使家庭在原来的生活中“看不见未来”。“60后”沙县基层社区干部老庄就是如此:“我特别重视教育,想把女儿送到更好学校,但那时候农村很多小学、幼儿园都撤了,我就想着要到县城去。直到我三十几岁,也就是女儿上幼儿园的时候,才把县城房子盖好了……人就是这样,不是只为自己这辈子而活,其实是为好几辈子的人而活,为父母亲、为孩子、甚至为孙子活着。所以钱得‘存起来’,这就存到了房子上面,存到给孩子的教育上面了”(SX05-1993)。
此外,当家中子女成人之时,住房还将作为对子女成家的支持,包含着扩大化家庭共同体中“父辈”对“后辈”的责任与期待。显然,基于子女成家而保有住房的行动主体已不仅限于个人或核心家庭。沙县“50后”的受访者陈医生的购房经历便较为典型。他至今为止有三次置办房产的经历,其中两次是为了支持儿子在县城成家而购买县城商品房,而给自己只留下一栋乡镇的自建房。他回忆道:“2004年在城关买了一套是给大儿子的,2009年买了一套是给小儿子的。之前是在老家给盖了房子,但儿媳妇觉得到城里面生活更好一些,我们的习惯都是男方家里要支持,所以就都由我来安排”(SX01-2004,SX01-2009)。
最后,伴随家庭规模的扩大,住房还可能承担安享晚年及传承祖先等意义,联系着家庭的“现在”与“过去”。家庭通常在实现了上述四个阶段的责任目标后才考虑此类住房的安排。如在安享晚年方面,对于家庭中的长者,拥有固定居所是安享晚年的基本保障,是其“落叶归根”的生活缩影,老人可能选择与子女居住在一起,也可能回到故乡的老宅。上文沙县陈医生就觉得:“孩子出息了,自己年纪也大了,就不适合在城里去折腾了,好在老家有套自己的房子,镇里的卫生所也需要自己,所以就回去住了”(SX01-1995)。而在传承祖先方面,那些由早年家族成员流传至今的房子更将被视为家族的精神皈依。在调研中,一户住于沙县县城的老居民夏家就属于宁愿保护年代久远的木质祖宅,也不愿让出老房子换得政府征迁补偿的情况,因为“(祖宅)其实是家族的一种精神寄托,我们总觉得自己是从这边发源出去的,总得要寻根”(SX10-2020)。
3.不同城镇化阶段下家庭住房保有内在动力的调适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保有住房的内在动力既是家庭对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延续,也是家庭应对当前社会迅速转型的适应性选择。诚然,案例中基于自身婚姻缔结、子女结婚成家以及安享晚年和传承祖先等责任而保有住房的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传统家庭对于住房的“人格化”理解。但同时,当前加速的城镇化进程又使得家庭的再生产面临新的不确定性,其中包括更具流动性的生活空间、更为集中的教育资源以及更多元化的社会观念等。面对这些挑战,家庭住房保有内在动力仍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维系和调适。调研发现的趋势是,随着城镇化阶段的扩展,家庭可能在生活空间状况、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婚育状况等维度形成差别,而其住房保有内在动力的重心也可能出现相应的变化。
其一,城镇生活空间的加速变迁与传承祖先—修缮老宅诉求的淡化。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空间中,住房经过三代以上家庭成员的积累,才能成为传承祖先的祖业。然而,城镇化进程加速了生活空间的变迁,增加了保有此类住房的难度。例如,在沙县县城的家庭有相对更多的修缮老宅考虑,包括前文提及的夏家(SX10-2020)、年纪较长的陈医生(SX01-1995)和宋伯(SX02-1997)以及较为年轻的范叔(SX09-2019)等。在他们看来,由于家族长年生活于当地,若有条件能留存一套来自祖上的房子,便感觉“家族的传承没有中断”(SX09-2020),甚至“这辈子没白活”(SX01-1995)。但在城镇化水平更高的泉州、厦门市区则有更多外来人口与新市民家庭,他们并未急于在新的城镇社会生活中找寻到适合家族传承的住房。如泉州“70后”受访者谷老师就表示:“我父亲他们在老家会喜欢盖大厝,那是大家族过年过节回去热闹团聚用的,我们现在市区的房子都是商品房,还没考虑那么远。以后在哪生活也要看情况,说不定跟孩子去外地了,就没法像以前那样几代人长久地住在一个地方”(QZ04-2000)。
其二,城镇家庭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与具体住房—特定责任目标关系的专门化。传统上,一套祖宅可以承载家庭各生命阶段的多重责任目标。但随着社会生活的迅速城镇化以及家庭社会经济条件的逐步改善,部分家庭可能会在特定生命周期阶段为专门的责任目标而保有住房。其中,为了儿童教育而专门保有“学区房”便较为典型。尤其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泉州、厦门市区,有相当多的受访家庭是考虑孩子入学便利而购置住房。如泉州“80后”国企职工彬哥在谈及自家近年购置的新房时就说:“爸妈那是有老房子,那一片老城区生活虽然方便,但孩子上学麻烦。后来大家商量,还是觉得优先考虑孩子,我们就搬了出来”(QZ06-2014)。类似地,厦门“80后”社区工作者陈姐也是为了子女就学读书而搁置改善住房消费的例子。她至今主要有两次买房经历和一次卖房经历。在最近一次买房经历中,陈姐同样是为了孩子就读小学方便,不惜售卖近郊风景秀丽的湖景房,而回过头购买市区的老破小“学区房”(XM10-2019)。
其三,城镇家庭少子化与子女成家—住房保有动力的性别均衡化。随着城镇化阶段的扩展以及家庭少子化趋势的演进,基于子女成家而保有住房的考虑也出现了性别均衡化趋势,城镇独生子女家庭更是如此。如在县城年长的家庭受访者中,仍有相当一部分表示要男方家庭支持孩子结婚买房。然而在泉州和厦门市区的独生子女家庭中,也有大量家长愿意支持女儿买房,如“70后”某厦门民企职工傅阿姨就认为:“以前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现在我们只有这么一个孩子,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如果有能力都会想支持(买房),再不行也是男方女方一人出一半,这样大家也比较能接受”(XM04-2011)。
(二)城镇家庭住房保有内在动力相对较弱的情形
随着家庭生命周期与城镇化进程的交叠,在一些特定的生命阶段,家庭基于责任伦理而保有住房的紧迫感受与内在动力可能显得相对较弱。具体而言,当个体逐渐独立于父辈家庭,而自身又尚未计划步入婚姻家庭共同体时,购置住房并非是一件紧迫的家庭事件。至今未婚的“60后”厦门受访者林老师就属此种情况。他坦言:“2004年本科毕业以后我就留校工作了,一个人住在学校分的宿舍,觉得好像学校就是自己生活的全部,有点与世隔绝的那种感觉,就暂时没有专门考虑去买房子,觉得没那么着急”(XM03-2012)。类似地,在沙县某社区物业工作的“70后”章姐也在回忆起早年生活时向笔者说:“我感觉年轻那会儿真的很快乐。当时在厂里上班,一个人也不愁吃,平时住在单位,有一阵也住在亲戚家,周末回父母那边的房子也不远,自己也都不用负担什么,也就没有往这方面考虑(在县城买房)”(SX11-2012)。
同时,如若家庭的特定责任目标能通过其他替代性的方式予以保障,则其保有住房的紧迫感受也可能得到缓解。调研表明,这样的情况多见于已长期扎根于城镇生活的家庭之中。“70后”巴叔就是其中的一例。由于是厦门本地老居民,巴叔的父辈一家早已在当地学区街道落户,因而当时也就没有想着专门为女儿读书而买一套房子。他与笔者分享说:“当时也有看了些距离学校很近的房子,但是感觉太破了,就不理解为什么还有人要……其实反而大部分老厦门人房子不多的,条件好的城里人没什么危机感,家里有房子住,有吃有喝,生活很安逸,没必要去搞那么多套房,还要按揭,那么累干嘛?”(XM05-2010)
五、围绕住房保有的家庭经济实践
(一)嵌入家庭责任伦理的住房保有经济安排
正是在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的基础上,普通城镇家庭才得以形成一系列极具主体性和韧性的住房保有经济安排。下文将结合案例说明,家庭责任伦理将直接影响其成员对住房的效用价值、预算约束、资产收益三个方面的认识与实践,使其住房保有过程呈现不同于纯粹经济理性人的特点。
1.住房价值的社会来源:以家庭责任为内容的精神激励
在家庭责任伦理的影响下,住房与家庭的关系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关系,保有住房对家庭行动者具有精神—心理层面的激励效果,因此家庭甘愿花费高于自身既有积蓄数倍的财富来换取特定的住房。
具体就激励内容而言,如期购买住房意味着特定责任的实现,家庭成员不仅能获得内在的心灵安定,而且还能争得更多“面子”,甚至为家庭共同体带去“荣耀”。如厦门受访者保大爷就这样认为:“房子就是窝。如果没有立足之地,就是赚钱心也安不下来……我们中国人好面子,觉得自己没有一套房好像混的很差,所以省吃俭用贷款负债,都是为了这个脸面,为了‘光宗耀祖’,为了自己的子女在人家面前讲话有底气,自己也能在别人面前抬起头,有了房子就有了底气”(XM01-2014)。而就其激励方式来说,这样的精神激励具有明显的“不对称”特点,即未如期保有住房并不能带来因花销节约而产生的获得感,反而将使家庭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并导致其成员因未能尽责而产生“亏欠”心态。就职于泉州某私企的“90后”受访者小林就分享说:“虽然我不着急结婚,但爸妈每次谈起这个话题,我都能感到他们因为当时没有早点给我准备一套房子而觉得很惭愧自责”(QZ09-2020)。
在上述条件下,普通家庭对住房形成了刚性的保有诉求与极高的支付意愿,且这样的诉求将很难以其他边际替代的方式来实现。例如,“60后”国企职工沙县吴姨一家就经体验过不同的居住方式,并最终仍坚持在2000年买下了一套二手房。她跟笔者说:“年轻时没着急买房,虽然已经结婚了,但是单位也有地方住。后来国营厂改制,公司也不继续给我们解决住房,我们才考虑要拼命凑钱买房子。在那期间,我们住过亲戚家,也租过房子,但都不是很方便。特别是后来打算要孩子,就觉得没有房子的话很没安全感,东家如果愿意让你住就住,不愿意的话就麻烦了”(SX06-2000)。
2.保有住房的弹性预算:植根于家庭责任的策略集合
调研表明,家庭责任伦理不仅塑造了家庭对住房价值的认识方式,而且也作为一种内化于心的行动规范,使得家庭成员发展出一系列极具韧性的策略来拓展经济预算,以确保特定责任目标的实现。具体对小家庭行动者而言,家庭责任伦理首先重塑了其日常经济安排中的各项议程。出于家庭稳定延续的考虑,保有住房的需求是刚性和首位的,而经济预算等其他问题却是弹性和次位的。为此,小家庭行动者甚至能够以过度劳动或抑制消费等“自我开发”式的紧张经济安排来“养起”一套属于自家的房子,即所谓“没有条件创造条件”来买房。而越是处在社会经济弱势位置的城镇家庭,其劳动—消费安排的紧张状态越为明显。从县城到厦门私企工作的“80后”许哥一家就经历过在经济条件有限时也不遗余力地购买“学区房”的情况。他表示:“都是为了两个小孩读书啊,如果没房子,想进公立校就非常难……这几年我只能拼命在店里加班干活,几乎没有周末节假日。家里花销也能省就省,化妆品、新衣服,都不去想了。要不是为这个家,自己有了点钱宁愿餐餐有肉吃,周末出去玩”(XM12-2021)。
若小家庭采取极端紧张的劳动—消费安排也无法负担起住房,则需要扩大化的家庭共同体适时提供一定支持,而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就成了这种支持的正当性来源。此时,住房的成本与收益并不作用于同一微观“经济单位”。调研发现,“家庭代际经济支持”与“亲友互惠经济网络”是两种最为典型的支持方式,而二者得以实践的前提恰恰是对住房所承载的家庭责任的共识。例如,“60后”泉州基层公务员芬姨就这样看待为儿子置办的婚房:“房价这么贵,刚参加工作的人怎么负担得起?只能我们上一辈的来支持。要说是用我们一辈子奋斗的钱支持他去弄别的,那是不太可能,但是毕竟买房子是‘办实事’,成家结婚养小孩都要有这套房子,所以能帮就帮”(QZ01-2013)。再如,沙县的民间标会即为一种相当成熟的互惠经济网络,年过六旬的小吃业主凤婶早年就是通过标会才买得起现在的房子:“之前最困难的时候,我们连房租都交不起,后来开店赚了点钱还不够买房。好在我老伴在县城亲戚朋友多,就发起一个‘会’,参与的人有20到30个吧,每个人100块,我们做‘会头’,周转一下才买得起。其实大家都这样,结婚、买房的时候‘起会’办好事”(SX03-2005)。
特别地,上述的弹性预算在家庭中并非“讨价还价”的结果,而是一种“将心比心”的互相理解过程。对长辈而言,这样的家庭资源配置方式是其对家庭稳定延续责任的自觉担当。如厦门黄师傅在谈及最近的购房经历时就说:“我在2012年有给儿子备一套房子,想着他以后留在这生活有个保障。后来他出国读书了,有点想要留在国外,我又考虑把这套置换掉支持他在海外买房。但这些不能和他讲,要到关键的时候才能说,现在就我们自己辛苦一点先给他弄着”(XM02-2021)。而对晚辈来说,这样的弹性预算支持策略还具有规范性的一面,促使他们逐渐承担起对于家庭的责任。作为独生子的泉州“90后”个体经营者小陈在谈及父母2015年为他购买的房子时就表示:“其实这房子也不完全算我的,至少不是我自己去要的。我想以后成为一个好父亲,对自己孩子也是这样。爸妈这辈子能留两套房给我,我就会留四套给孩子。要实在不行,也不会把他爷爷奶奶留下来的东西弄没了,这毕竟是老人家传下来的”(QZ09-2014)。
3.资产收益的主观均衡:由家庭责任衍生出的估算标准
在住房保有实践中,家庭还需要对不同的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核算评估。而家庭责任伦理则为各种资产组合的回报率添加上了一个“权重”,使家庭并不总依照资产回报率的高低买卖房产,而是以特定责任的实现程度为参照系来评判各种资产组合的优劣,进而达成有助于家庭稳定延续的“主观均衡”。在特定责任目标实现之前,这一“主观均衡”状态与纯粹经济理性预测的均衡状态在租房替代选择、住房选址安排以及住房售卖决策等方面皆存在明显的差异。
首先,在租房替代选择方面,在城镇房价高攀的背景下,尽管长期租房可以极大地节省经济成本,但却难以保障扎根立足、儿童教育等更深层次的责任目标,因而长期租房成为了一种“经济却不合适”的选择。厦门“80后”许哥一家就曾给笔者计算了一笔账目:“当时我们租的房子三室一厅,79平,一个月2500元。那房子卖368万,(这些钱)按照利息5厘算,一个月就快2万。(房东)拿到的租金还不如存银行利息多,这样算的话,长期租房看起来是划算……但是很多家庭不会这么算,如果一直租房,小孩读不了书,经常搬家也很不好受,一想到这个,就觉得还是有一套自家的房子更好”(XM12-2021)。
其次,在住房选址安排方面,基于家庭责任伦理的住房选址呈现了以“安家”为中心的价值权衡逻辑。家庭并不追求获得最具增值空间的房产,而是以自身稳定延续需要为中心来选定住房的地点。通常,家庭将优先在重要家庭成员的安家之处来规划住房选址,并由此形成对于“远”与“近”的独特认识。而距离实现安家规划越“近”的房子,家庭成员才会不遗余力地加以保有。在沙县受访家庭中,有不少业主早年外出经营小吃生意,后来就热衷于回县城买房。对他们而言,外地的房子终究不在自己的家庭生活计划范畴内,而只是“求财高远处”的过渡性居所。曾在上海经营小吃店的“50后”宋伯就是其中一例:“当时主要是想回来县城养老、带孙女方便。毕竟我们是这里的人,亲戚朋友也都在这边,所以就一心只顾着回到老家,没有考虑在上海买”(SX02-2009)。
最后,在住房售卖决策方面,因房价波动而主动卖房的情况极为少见。大多数普通家庭卖房仍是为置换更合意的房子。只有当面临严重外部冲击,家庭为保全其成员生存这一更为基本的目标时,才可能售卖自家住房。笔者收集到的一个为了治病而售卖家庭唯一住房的例子是沙县受访者乐姨一家。谈及这一段经历,她满是懊悔地说:“之前家里的房子是拆迁补偿来的,自己还花了十多万(修缮)。可惜住进去后,我就查出了白血病。到2005年实在没办法了,只能又把房子卖掉来还治病的钱。再后来情况好些了,老伴在外面做小吃也有点钱,就先支持儿子买房了,我们自己就暂时租房住”(SX07-2005)。
(二)家庭内在动力较弱时的住房消费—投资实践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住房保有实践都以家庭责任伦理为动力。在特定责任目标趋于完成而新的责任目标又尚未开启的生命阶段中,家庭才更有可能以接近经济理性的态度展开住房消费—投资实践,即物质层面的预算约束、消费效用、资产收益等因素得以“脱嵌”于家庭伦理而发挥独立作用。笔者在调研中也接触到了部分此类情况,并根据社会经济状况将其归为“基于房价高涨而放弃购房”“基于消费改善而添置住房”“基于财富增值而投资房产”三种类型,以便与前述基于家庭内生动力的住房保有经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
“基于房价高涨而放弃购房”常见于经济条件相对有限的个体化生活阶段。面对高昂房价,独居的个体相对更可能接受较长期的租房生活,而待房价下跌到其认为“合理”的水平再购房,以避免陷入过于劳累的状况。前文提及的至今未婚的受访者厦门林老师就一度如此:“2003年就听说房子要涨价,市面上大概3000块一平方米,我一个月也就几百块,觉得去负担这个房子压力还是比较大,不买反而轻松,反正有地方住……我总希望房子能再便宜一点,更负担得起一点再买,但最后就都没有买成,很多东西就这样耽误过去了”(XM03-2012)。
“基于消费改善而添置住房”多发生于家庭各项责任趋于完成的消费结构改善之时。这类家庭的住房保有行为更具现代中产阶级消费属性,住房作为物质消费品的一面更为突显,家庭对住房的需求刚性更弱,未必会借助亲友资助来拓展预算,而在住房选址上则更看重环境的舒适程度,且家庭在其他消费领域也表现出“经济自由”的色彩。即将退休的沙县公务员黄姨购买的异地二套房就属于此类:“当时机缘巧合炒股赚了些钱,就想和朋友一起到环境好点的地方买房子。后来看到有二手的复式楼盘,那边靠郊区,绿化也很好,我们可以偶尔去度假,养点花草。总共花了两百万,还找银行贷了点款,就没有找亲戚朋友借了,不像我们第一套刚结婚那时候比较辛苦,才会找亲戚朋友支持”(SX08-2014)。
“基于财富增值而投资房产”则指在特定责任目标实现之后,部分经济状况更为优渥的城镇家庭也可能进行住房投资。此时,住房被视为纯粹的金融资产,家庭将根据房价预期进行投资决策,住房的选址则以家庭对资产增值能力的评估为导向。前文提及的第二代城镇居民巴叔一家即有过类似经历。他与妻子早年各自有房,也参与了住房投资,可最终反而一套自己的房子也没有。巴叔说:“我们当时唯一动过房子的念头就是去投资,当时(2007年左右)就猜想厦门房价不会再涨了,甚至还有很大的泡沫,所以就把厦门这套房子卖了,反正我爸那边还有得住,孩子读书也可以挂靠在那。后来到2010年,我去东北出差,听说那边有些机会,就和几个朋友在那抢了两套商品房。当时大家觉得都会涨,没想到第二年政策变了,那俩房子就砸手里了”(XM05-2010)。
六、结论与讨论
过去20多年来,面对高涨的住房价格,越来越多的中国城镇家庭形成了以住房为中心的家庭财富状况。通过对福建三明沙县、泉州及厦门市区典型家庭个案的研究,本文发现普通城镇家庭的住房保有经历并非纯粹由经济目的驱动,而是更多地受到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的影响。其中,住房被伦理化为家庭稳定延续的“根基”而存在,而住房保有的内在动力往往能随着家庭生命周期的扩展而不断积累,并伴随城镇化进程而持续保持韧性。同时,家庭责任伦理还深刻地嵌入到住房保有的经济安排过程中,构成了住房保有的价值来源、弹性预算的策略集合以及评估资产收益的主观标准。这些研究发现说明,在当前中国社会迅速转型的情景下,家庭仍然能够成为一种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行动者,并且在日常经济行动、应对外部压力以及调适社会转型中传统与现代的关系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一)家庭日常经济行动背后的伦理基础
本研究从家庭责任伦理的角度揭示了以家庭为行动者的经济模式之特殊性。与纯粹经济理性模式不同,家庭经济模式总存有一系列难以弃置的责任目标。在中国“家本位”的传统之下,人们对于“家”的延续更是执着,而住房则成为家庭绵延的重要根基。因此,当前普通城镇家庭的住房保有—财富积累模式实际上是建立在家庭责任伦理基础上的家计模式的缩影。此时,非经济层面的家庭伦理并不只是经济行动的工具手段或制约条件,更是构成了其行动本身的意义基础、正当性来源以及内在规范。
同时,家庭责任伦理视角也有助于理解家庭在其他涉及自身稳定延续事务上的具体实践逻辑。例如,在婚姻上,彩礼嫁妆等经济安排的背后总离不开家庭在其中寄托的绵延不断的责任;在教育上,当代中国家庭对子女教育通常抱有极高的教育期待和大量的教育投入,尽管这些付出未必总能为家庭带来更多的物质收益;此外,在金融上,中国家庭的“过度储蓄”和“风险金融市场有限参与”现象除了与市场机制、制度环境、信息渠道等外在因素有关以外(李心丹等,2011),家庭生命周期中的各项具体责任目标亦可能是重要的内在影响因素。
(二)普通家庭住房保有实践的宏观影响
本文分析的普通城镇家庭住房保有的微观行动还可能对宏观经济社会运行产生影响。首先,普通城镇家庭逐渐成了房地产经济繁荣的社会承担者。房地产行业的资本利润积累离不开普通家庭的超高支付意愿,而房地产营销策略也愈发需要与“家”文化相结合来提高交易效率。但值得警惕的是,随着房地产经济的金融化,高昂的房价可能透支广大普通家庭未来的各种资源,甚至压抑家庭在生命周期中的其他各项需求,进而导致经济结构的失衡与社会风险的累积。
其次,基于家庭住房的实质性社会分化与社会流动趋势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不单是因为住房作为资产所具有的经济排斥—积累效应,更是因为住房作为家计民生的基础承载着实质性伦理意义。由此出发,相关研究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理解以住房为代表的实质性资源分配为何能对人们的社会心态产生更深远的影响(张海东、杨城晨,2017),另一方面也更应该意识到,在涉及相关实质性资源的保障实践中,只有珍视和尊重普通家庭的内生动力,具体的支持政策和帮扶措施才更有可能起到长效的作用(周飞舟,2021)。
(三)转型社会中家庭责任伦理的“常”与“变”
本研究还有助于探讨家庭及其责任伦理随中国社会转型而出现的复杂变迁趋势。尽管中国的现代化转型使传统大家族结构趋于小型化,但家庭结构上的变化并没有完全消解家庭的能动性。面对快速的社会转型,普通家庭依然能够作为带有内在精神动力的行动主体,积极地协调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如前文所示,随着城镇化阶段的扩展,家庭住房保有的具体责任重心亦可能随之调适,如对传承祖先和累世同居的追求相对淡化,对儿童教育、子女成家方面的付出则明显增强,等等。这样的调适过程恰恰说明,家庭责任伦理并不是给定的教条或先验式的信念伦理(韦伯,2010),而是一种极具韧性、与时偕行的实践法则。
上述发现也意味着,现代化进程中的“家庭化”和“个体化”是一个复杂而持续演化的过程(马春华等,2011)。研究者不能将二者简单地加以对立,而应当回到家庭自身的视角,考察家庭在生命周期的各阶段是如何认识特定的责任目标并采取相应现实安排的,进而才能理解家庭变迁的实质性意涵。事实上,高速流动变化的现代社会未必总能给个体提供稳定的意义体验。在当前中国社会迅速转型的情景下,个体亦可能重新回到家庭共同体的稳定生活模式之中,甚至将部分“传统性”打造为应对现代社会风险的武器(王欧,2022)。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家庭本身成为独立于政治经济逻辑之外的力量,从而为中国文明的绵延赓续提供独特的支撑(肖瑛,2020)。
最后,本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其一,研究更适用于理解家庭预算相对有限时的首套住房或唯一住房保有经历,而对于精英家庭的多套房购置—财富积累经历的解释力则相对有限。其二,本文的调研主要在福建展开,但对于中国其他地域的家庭而言,其家庭责任伦理的内容及相应的经济实践也可能有更为丰富的“小传统”,这有待于在将来的研究中加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