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月13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江西省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赣农规字〔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是兽医公共服务的主要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专门章节进行规范,明确官方兽医的条件、任命程序、官方兽医培训和考核、相关待遇等要求,保证基层兽医队伍稳定,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确保依法规范行政。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官方兽医管理办法,是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的要求,是规范官方兽医履职行为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职责,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共设六章三十二条,明确官方兽医任命和退出、职责和要求、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命、退出条件和程序。在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办法》完善了不得任命为官方兽医、撤销、注销官方兽医资格的情形,明确了官方兽医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官方兽医的任命和退出程序。
(二)规范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行为。《办法》明确官方兽医应当熟悉动物检疫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检疫规程,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要求官方兽医按照检疫规程规定,实施动物检疫工作,严格管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账号,证章标志,规范工作记录。
(三)强化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办法》细化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官方兽医教育培训、考核的要求。规定同一屠宰场驻场五年以上的官方兽医实行轮岗制度,细化官方兽医行为失范、违法违规处理措施。
(四)落实保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明确各地应根据乡镇区域大小、养殖规模、工作任务等情况配备官方兽医。可以聘用协检人员协助实施动物检疫,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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