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具有极大的社会隐患及潜在危险,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自己动手改造成枪支,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触犯了刑法。近日,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
被告人李某于当地五金店采购射钉器等一系列可用于组装枪支的配件,随后在自家住所内私自进行枪支组装活动。枪支组装完成后,李某未采取任何合法处置措施,长时间将其藏匿并存放于家中。
直至2024年,公安机关在依法对李某居所开展例行核查工作过程中,李某表现出一定的配合态度,主动向执行任务的民警陈述,家中持有弩以及私自组装的枪支。不仅如此,李某还主动为民警指引搜查方向,协助警方行动。民警依据李某提供的信息,在其住所内顺利查获疑似气枪1支、弩两支及部分关联物品。
后经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严格鉴定,确认李某自行组装制造的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产生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其杀伤力足以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
我国对枪支实施严格管控,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惩处。即使出于对枪支好奇、喜爱等原因,也不能触碰法律红线。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自觉遵守国家对违禁品的管理规定。
本报记者 闵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