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谭先生(40岁),因胸闷去卫生室处看病,吴医生为其进行输液治疗,三天内共治疗三次,每次都是患者自己去,自己回家。第3次治疗完毕,患者回到家中后,身体出现剧烈反应,家人拨打120急救车,将其送至县中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患方认为患者死亡是卫生室用错药所致,起诉要求卫生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根据患方的申请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提出需要先行查明患者死亡原因,患方同意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亡原因。鉴定机构对死者进行了尸体解剖,出具了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析认为,死者尸体冷冻时间较久,部分组织器官自溶明显,但并未影响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为死者符合扩张型心肌病急性发作致心脏功能障碍而死亡。
患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死者的心脏病是被告用错药,心脏受药刺激所致,尸检未在法定时间内进行,鉴定意见不客观。对涉案的3张处方真实性也不认可,医方提出患方的3张处方是王医生抄写,患方认为医方说过3张处方是吴医生所写。经法院释明,拒不申请笔迹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要求法院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患方在患者死亡后没有及时申请尸检以查明患者死亡原因,鉴定机构认为尸体冷冻时间较久,不影响查明患者死亡原因,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本案因涉及到医疗这一专业领域,患方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造成本案无法查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也无证据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卫生室在患者病情经数日输液后,仍未见好转的情况下,为患者生命健康考虑,应及时建议尽快转诊,到医疗设备齐全、诊疗水平更高的上级医院就诊,做进一步的检查治疗,而不是留其在卫生室继续输液,对此医方存在一定过错。关于死亡原因与用药有无因果关系问题。法院邀请两位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给出一定参考意见,两位专家一致认为医方所用治疗药物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故对患方提出的患者的心脏病系医方用错药,心脏受药刺激所致的主张不予采信。综合考量医方的过错行为、患者自身疾病因素,酌定医方应对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改判卫生室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律简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复杂医学问题和法律问题。本案就极具代表性,其中超过法定的尸检时间能否再尸检、二审法院主动联系专家辅助人等问题,均是审判实践中较为棘手的专业性问题。
在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中,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医学实践,尸检的最佳时间通常是在患者死亡后的 48 小时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 。然而,超过这个时间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进行尸检。超过法定时间进行尸检可能增加鉴定难度,但只要尸体保存状况、技术手段等条件允许,仍有可能通过尸检确定死因。本案中,鉴定机构在进行了尸体解剖后认为,尽管死者尸体冷冻时间较久,部分组织器官自溶明显,但这并未影响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因此,即使超过法定时间,只要尸体保存得当,且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能力,仍然可以进行有效的尸检鉴定。当然,这需要在鉴定意见中明确说明可能因时间因素导致的鉴定难度和不确定性。
法官不是医学专家,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医学专业知识,法官无法对医学问题作出专业判断,法院往往需要借助鉴定意见来帮助厘清案件事实、评估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如果确定为医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审判实践中,法官多是以参考鉴定意见来确定医疗过错以及该过错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鉴定意见中的过错原因力(参与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责任比例的划分。本案一审法院即因患方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认为患方无证据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在没有鉴定意见的前提下,二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主动邀请两位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给出参考意见,这一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专家辅助人”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一方面专家辅助人可以帮助法院更好地理解医学专业知识,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作为法院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关于死亡原因与用药有无因果关系,两位专家辅助人的一致意见认为医方所用治疗药物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这一参考意见对法院的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确保了判决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增强当事人质证能力,弥补现行鉴定制度缺陷,推动庭审实质化,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我国目前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存在差异。由于法院过分依赖鉴定意见,而忽视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导致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未能被充分采用,造成专家辅助人出庭率较低。这不仅限制了专家辅助人的适用范围,而且也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在立法上应加强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视程度,使专家辅助人制度不断完善,推动司法的专业化。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文章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作者:医法汇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版权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微信:xxxfff0518 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感谢您对医客的支持!
【投稿邮箱】yike@touchealth.com
《医案说法》专注医疗纠纷 警示医疗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