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
张某因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张某的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43天,张某花费医疗费、检查费共计16751.64元。出院后,张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由将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该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张某住院期间所用的药物奥扎格雷钠,其适应证为治疗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和脑梗死所伴随的运动障碍。然而,张某此次交通事故的损伤诊断是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此,奥扎格雷钠为本次损伤治疗中的不合理用药,赔偿款应扣除该药费用7250.4元。庭审过程中,张某的主治医师未能明确证明奥扎格雷钠的使用与治疗张某伤情之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判决认定张某受伤住院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奥扎格雷钠为不合理用药,该药费用应在赔偿范围内予以扣除。
此后,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因不合理用药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根据张某的病情使用药物并按照正确的方法、手段为张某提供医疗服务。依据前一案件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所用的药物奥扎格雷钠为不合理用药。奥扎格雷钠适应证为治疗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和脑梗死所伴随的运动障碍,而张某自述没有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及相关病史,在住院病案中现病史、既往病史均未发现张某患有或曾经患有上述病症的记载。这表明,医院未根据张某的病情为其提供合理、恰当的医疗服务。张某因医院的不合理用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医院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共计7750.4元。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新闻通气会公布的典型案例)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各项操作规范、医学伦理规范、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过度诊疗、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医师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关联法条——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4条,民法典第1227条,医师法第29条、第31条、第56条,药品管理法第72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15条、第38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华东政法大学卫生健康法治与政策研究院 满洪杰、孙也龙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管仲瑶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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