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家庭、妇女儿童中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南昌市妇联推出〖巾帼普法〗专栏,围绕与妇女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条解读、以案释法、法治讲堂”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广大妇女群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促进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今天,推送的是:当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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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于2015年举行婚礼,2016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8月生育女儿李小某。李小某一直随李某生活。王某在生育李小某时,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过敏性休克、心律失常、哮喘发作、吸入性肺炎等症状,先后在四家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月出院,自出院至今一直跟随其父亲王某甲、母亲李某甲生活,日常起居生活均由父母照顾。司法鉴定王某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指定王某父亲王某甲、母亲李某甲为王某的监护人。李某为王某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41411.58元,但自2017年1月王某回娘家后,再未带王某看病及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王某甲、李某甲作为监护人代王某起诉,请求李某支付2016年9月-2024年4月期间的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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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育女儿李小某,患上缺血缺氧性脑病、过敏性休克、心律失常、哮喘发作、吸入性肺炎等疾病,作为丈夫的李某理当积极医治,精心护理,尽到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在2016年王某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已支付医疗费141411.58元。但2017年1月以来,王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就医一直靠娘家帮扶照顾,生活困难,李某作为王某的丈夫,面对伴侣患病的艰难情形,未尽到扶养、照顾义务。综合考虑王某患病回娘家的时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李某的收入水平、李某需独自抚养李小某等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李某自2017年1月起承担王某扶养费每月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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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夫妻本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在遭遇人生变故时理应风雨同舟、经济上相互扶持、生活上互相照料、精神上相互慰藉;这不仅是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盼,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体现。本案中,李某在妻子患病丧失行为能力后应当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其将妻子丢给岳父岳母照料,意图逃避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的行为不会被法律认可。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王某病情及后续生活所需费用的情况下,综合李某的经济状况、生活现状,酌定李某向王某每月支付扶养费700元,既实现了情理法的统一,展现了司法温情,又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供稿:市妇联权益部综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陶含

一审一校:邓雯丽

二审二校:徐昊惠

三审三校: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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