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因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对簿公堂,这无疑给失去亲人的悲伤上又蒙上了一层阴霾。那么抚恤金是遗产吗?应该如何分配呢?再婚老人丧夫如何保障权益呢?
案情简介
死者张某原系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生前与方某(已故)生育两子两女,后又与陈某于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直共同生活。2022年张某去世,其丧葬事宜由其子女负责操办。2023年,镇政府一次性发放抚恤金48812元及丧葬费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53812元,该款已发放到被告陈某的银行卡内。被告陈某认为逝者张某生前立有遗嘱,死后的抚恤金归其所有,张某的子女作为原告,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双方因抚恤金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抚恤金性质与实际情况,被告陈某与逝者张某虽系再婚,但已共同生活17年,日常生活中的主要陪伴、照顾人员为被告陈某,在抚恤金分配中可酌情多分。最终,判决抚恤金的分配数额分别为原告每人5000元,被告陈某28812元,因丧葬事宜由原告操办,丧葬费5000元归原告所有。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死者生前就职单位向死者近亲属给付的丧葬费可视为对其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逝者遗产的范围,不适用遗嘱对遗产的继承分配方式及相关规定,应为原告张某的子女与被告陈某共同共有,双方均对抚恤金及丧葬费享有相应的权利。
关于丧葬费及抚恤金分配的数额,因张某子女主持办理丧葬等事宜,张某的丧葬费5000元应归原告即张某子女所有。抚恤金的主要目的在于优抚、救济逝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虽然法律未明确界定抚恤金分割标准,但依据发放抚恤金的目的及其自身特性,其虽不是遗产,但可以比照遗产继承方式分割,同时参照与死者关系亲密程度进行分配。
本案中,原告均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或退休金,被告陈某没有工作,且年龄已满77周岁,相对来说张某的去世对被告陈某以后的生活造成的困难更大,结合被告陈某与逝者的生活紧密度、精神损害度、后续生活困难度等情况可以多分得抚恤金,最终确定被告陈某分得抚恤金28812元,每名子女分得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来 源:汝南法院
供 稿:时旋旋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李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