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法治日报通讯员 宋宇欣

打出租车时,遇到司机恶意绕路怎么办?近日,上海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付先生遇到绕路的司机,直接将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照打车费用“退一赔三”,法院最终判定构成欺诈,判赔500元。

经常从浦东机场打车回家的付先生,这天打车却感觉不太对劲,司机的行车路线既偏离了以往熟悉的常规路线,也与车内导航规划的路径不同。他要求按照导航行驶时,却被司机拒绝。

行程结束后,付先生发现发票上所显示的里程数及费用明显增加。他向出租车公司电话投诉,公司查实当天司机确实多绕路1.5公里。公司愿意退赔20元。

付先生不满赔偿方案,遂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即退还216元打车费和24元高速费,并赔偿三倍打车费用648元。

公司辩称,出租车驾驶员虽有绕路情况,但该行为不构成欺诈,仅愿意根据相关规定向乘客补偿20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出租车驾驶员的绕路行为是否属于欺诈,以及若构成欺诈,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

法院认为,民法中的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出租车驾驶员作为从事驾驶服务的专职人员,理应清楚最优行驶路线,但其偏离合理运输路线,行驶非必要公路里程并据此加收服务费用,导致乘客利益受损,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出租车驾驶员是出租车公司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其所实施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对于付先生提出的要求就全部打车车费“退一赔三”的诉请,法院认为,要求就全部车费退一赔三有违公平,非绕路部分的车费和过路费是付先生应承担的必要费用,并不属于其损失。

法院酌情确定出租车公司仅对绕路部分多收取的19.80元车费进行退还并予以赔偿。因以该基数按三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500元,法院依法确定赔偿金额为500元。

一审判决后,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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