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8日早上07时许,天色昏暗,乐山市市中区苏中路一桥洞内突然发出“砰”的一声,一位老人被一辆电动车撞倒,随后,骑电动车的女子将老人扶到附近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卫生院救治。因医院的医生认识老人,便通知了老人家属赶来医院。
当老人家属到达医院后,女子称自己骑车途中发现老人倒地躺在路上,自己好心扶起老人并将其送医。随后,女子离开了医院。伤者家属因老人受伤,心情焦急,未询问相关细节。
家属冷静下来后,为了解老人摔倒的真相,于18日上午08时47分,拨打了报警电话报警。
接到报警后,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中队立即会同苏稽中队,组织警力赶赴医院展开调查,向相关医护人员了解情况。同时,调取现场及周边路段监控,走访排查相关人员信息。经过8小时的缜密侦查,于当日下午锁定了肇事车辆及车辆驾驶人,车辆驾驶人曾某某正是送老人到医院的女子。
18日18时许,办案民警在与曾某某多次联系无果的情况下,与其亲属取得联系,并请其亲属劝告曾某某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说明情况。
19日上午,曾某某来到大队事故中队。她称自己骑车途中,发现老人倒在地上,便将老人扶到医院救治,但拒不承认是自己撞了老人。在民警对其出示了确凿证据,并耐心开展法律宣讲后,曾某某承认了就是自己驾车撞倒老人。
经调查,案发当日,曾某某驾驶号牌为“川LA****5”的电动自行车搭乘熊某某,从乐山市市中区龙滩尾方向往苏中路方向行驶。上午07时19分许,当该车行驶至苏中路缦境酒店外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07时33分许,曾某某将伤者陈某某送到了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卫生院。08时47分许,曾某某未留下任何身份信息离开医院。
民警调查了解到,陈某某到达医院时,伤势较重,随后被转入乐山市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2月21日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从“好心群众”到涉嫌肇事逃逸
发生事故绝非本意
肇事逃逸实属不该
在此,乐山公安交警
向广大市民发出重要提醒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事故大小,当事人都有责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等待交警到来处理。同时,要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尽可能提供现场情况说明,以便公安交警部门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擅自离开现场不仅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将面临法律的更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图文编辑 | 刘 冉、胡 荀、徐鼎镇
审 核 | 赵 亮
签 发 | 王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