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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Part 1

交通违章起纷争

行政复议解民忧

“我没有来过虹口区,为什么我的交管平台上会有一条驾驶非机动车逆行的违章记录?”汪某百思不得其解。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汪某通过网上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她表示2017年4月11日其钱包及身份证曾被盗,随后其也向公安机关报警,且在案发当时其不曾来过虹口区,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收到申请后,虹口区行政复议局立刻与区交警支队沟通核实。经过调查,区交警支队确认汪某所述情况属实,在复议机关的建议下,被申请人为汪某撤销了该处罚,汪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区复议局成功案前化解了该争议。

Part 2

移送线索助破案

行政复议保民权

在了解到上述冒用居民身份证处理交通违章的违法线索后,区复议局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2024年8月18日,吕某在中山北一路附近实施了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在接受处罚时,民警询问其姓名,吕某从随身包中拿出“汪某”的居民身份证并交给民警登记。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前往其居住地检查,当场查获其冒用的“汪某”居民身份证。


最终公安机关依据收集到的证据认定吕某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决定,同时收缴其冒用的居民身份证。

Part 3

复议审查裁量衡

权责相宜正义明

然而,吕某辩称该身份证是其捡到的,自己不懂法、不知法才实施了冒用行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结果过重,并据此向区复议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


区复议局承办人员对该案进行复议审查,抓住本案核心争议点,将调查重心放在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当性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关于冒用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暂无统一的裁量基准的情况下,承办人员检索了市公安局和各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公示栏目中关于冒用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结果,以及法院裁判文书中对该行为处罚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判例。承办人员认为吕某的行为致使他人无端受到行政处罚,损害他人利益,性质恶劣,故公安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作出的处罚决定罚责相当,最终复议维持了该处罚。

居民身份证是每位公民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也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社会活动中,使用、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不仅侵害他人的公民权利,还破坏社会整体信用机制。每位公民都应共同维护社会公共信用体系,在捡到他人身份证件时应及时交还给公安机关,切忌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参与任何违法活动。本案中,吕某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浪费司法资源,干扰司法公正,使真正的违法犯罪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被冒用身份证的当事人汪某在发现身份证件被冒用后,积极行使公民权利,主动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行为,是运用司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的良好示范。


区复议局立足一件普通的交通违章复议申请,积极贯彻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宗旨,及时与执法机关沟通并移交相关违法线索。同时,在案件审查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承办人员仍谨慎审查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监督部门执法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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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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