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满足了我们对于快速、准时、安全寄送物品的需求,但在运送过程中,如果快递公司将物品丢失或者损坏,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近日,广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该案中,邮寄的一瓶酒发生漏液、瓷器中有一件受损,但快递公司却拒绝赔偿,声称进行了鉴定,酒为假冒伪劣产品,瓷器估价仅50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保价后损坏

快递公司却不包赔

2015年10月,中山某纺织公司(化名)作为甲方,某快递公司(化名)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收派服务合同》,并在线上与被告确认《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约定了保价与赔偿的权利义务。

马某和张某(均为化名)分别是纺织公司的商家和员工。2023年4月,马某从北京通过该快递公司,向张某邮寄了两瓶茅台酒、一套瓷器、两盒普洱茶叶,并支付了运费417元,包装服务费45元,保价费4000元(保价金额50万元),合计4462元。

为此,纺织公司向快递公司支付运输费用合计4462元。

但在运输途中,其中一瓶酒发生漏液、瓷器中有一件受损。于是,纺织公司向快递公司反馈货物受损并要求赔付。


因快递公司拒绝赔付,纺织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约定赔偿损失50万元。

快递公司:

运输货品不值钱 拒绝赔偿

快递公司辩称,纺织公司不是本案涉案主体。为此,案外人马某、张某向法院提交权利声明,对案涉运输合同均表示不会行使权力,由中山某纺织公司主张权利。

此后,快递公司又辩称,纺织公司无法按照运单条款及收派服务合同,证明托运物品的真实价值。

快递公司称,在破损事故发生后,将受损照片发给真品鉴定平台进行了鉴定,案涉白酒为假冒伪劣产品,专家估计为0元;案涉瓷器,专家估价50元,因此提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纺织公司对上述鉴定情况不予认可。

法院:因运输不当引起损坏

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收派服务合同及其附件、运单详情、客户月结单等证据,以及案外人提交的权利声明,足以证明原告是货物运输的权利人,被告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且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交寄的物品有漏液和瓷器损坏事实,但认为具体原因无法确定。根据寄件流程,被告在收件前检查了包装盒是否存在漏液等情况。

故法院认定,因被告运输不当引起漏液和瓷器损坏,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的金额。本案中《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原告已保价,但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按照约定,不足额保价部分或超额保价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

一方面,本案中运输货物部分破损是事实,如纺织公司在支付保价费用后,仍未能发挥保价的应有作用,亦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因此,法院酌定某快递公司向中山某纺织公司赔偿1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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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应留存好相应记录及票据

本案承办法官潘国鼎表示:快递公司保价不赔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偶有发生。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消费者未选择保价,只要能证明丢失或损毁快件的价值,就应得到相应赔偿。

法官提醒,在快递物品时,为避免无法举证托寄物实际价值问题,还应注意留存好相应的购买记录及相关票据,以便于在货损理赔时作为证据申请对货物进行价值评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 | 广州日报新花城 作者 | 章程 版式 | 麦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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