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一样的结果
都是抓住我弟弟那一句话
反正我也不计划干了
就当我旷工吧
就都是因为这一句话
然后不予认定工伤的”
折翼的27岁
2020年4月14日深夜,家住山西省晋城市区的刘原芳正准备休息,突然接到弟弟出车祸的电话。她和丈夫急忙赶往事发地,然而途中交警再次来电告知,弟弟刘伟已经离世,这噩耗让刘原芳几乎晕厥。
交警称,当天19时54分,刘伟骑着电动自行车停靠在公交车站旁的马路边休息。一辆公交车进站时,刘伟突然连人带车倒向公交车。
经交警现场勘查,刘伟倒下后,身子先蹭到公交车后侧门,随后滑落到地面,头部刚好被公交车后轮轧到。公交车司机察觉异常后立刻停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时,刘伟已经没有了呼吸,被送往医院后确认死亡。
刘伟出生在山西晋城乡下,父母以种地为生,家庭并不富裕。出事前一个多月,27岁的他刚在晋城市区一家电子厂找到工作。那时,刘伟和女朋友正打算找个合适的时间,安排双方父母见面,着手筹备婚礼,家里也已装修好婚房。
这场突如其来的意外,让家人悲痛万分,他们想知道停靠在路边休息的刘伟为何会突然倒地,以及事故的责任到底在谁。
工伤认定屡遭驳回
维权陷入迷局
在深入调查过程中,民警从刘伟的手机聊天记录里发现了关键线索。事发当晚刘伟需上20点的夜班。18时51分,他在微信上向单位负责人请假调班,但未获批准。19时30分,他从家里出发去上班,沿途监控显示他骑车多次不稳。19时45分,刘伟到达单位门口,再次给单位负责人发微信称身体不适无法上班,还提到计划辞职,就当旷工处理。
19时53分,他出现在回家路上的交通路口,车辆依旧多次打晃。19时54分,他骑车来到事故地点并停靠在马路边。10秒钟后,肇事公交车驶来,随后刘伟倒地被轧身亡。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骑车不稳的公共视频画面,刘伟家人和交警部门怀疑他可能是由于突发疾病倒地出事。但因尸体已经下葬,无法进行解剖,倒地原因最终未能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可认定为工伤。刘伟家人希望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但由于未明确事故原因,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无奈之下,刘伟家人将公交车司机和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因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也未提供新证据,法院无法判断双方主次责任,基于公平原则,最终判定公交车一方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刘伟家人52万多元。
官司结束后,刘伟家人向山西省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驳回。人社局代理律师后来在法庭上指出,从刘伟与单位负责人的微信沟通记录可知,19时45分刘伟到达单位门口后,在请假未果的情况下向负责人发送“真难受,去不了,反正也计划辞职了,就当旷工了”的信息,说明他从这一时刻起,就没有了上班的主观意愿,且当晚单位出勤记录也显示异常。
基于此,人社局认定刘伟从单位回家的行程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刘伟家人认为刘伟出门是为上班,只是身体不适才返回,虽然说了一句赌气的话,但不应否认他出门上班的初衷,然而意见未被采纳。
刘伟家人对此难以接受,只能再次打起官司,但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三轮审判中,法院均认为刘伟主观上无上班故意,出事不在“上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一系列判决让刘伟家人陷入迷茫,他们不知是判决错了,还是自己不占理。
维权迷局终迎暖阳
2022年年底,刘伟家人向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求助。经过综合分析,检察官认为,刘伟当日从住处前往单位,目的显然是去上班,其折返行为系因突发身体异常所致。虽然当事人曾表述“就当旷工了”的言论,但这明显是在身体不适且请假未果的情况下所说的气话,不能据此否定他当天上班的主观意愿。
刘伟从单位往家返应是“上班途中”的延续,与此前以上班为目的去往单位的行为,在过程上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认定为“上班途中”。按照规定,刘伟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该意见被提交给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得到了检委会的支持。
2023年3月,检察院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了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同年12月,法院撤销之前的判决,责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作出刘伟为工伤的认定。
2024年2月,山西省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刘伟为工伤的认定。2024年8月,有关工伤待遇全部得到落实。刘伟家人共获得各项补助金88万余元,其父母每人每月可领取1000余元的抚恤金。
普法时间
Q1: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的界定,在法律上它是如何规定的呢?
A1: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情形。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往返工作场所与居住场所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这里面包括个人原因,也可能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在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时,这里面有很多具体的一些情形,包括往返工作场所途中,也有工作之前,还有下班以后这个延伸的时间。
Q2:认定“上下班途中”有难度,是不是因为社会生活丰富多样,难以用一个固定概念来界定呢?
A2:在劳动者往返上下班途中,会有很多不确定的事情发生,当然有社会因素,也有个人因素等等。所以相关法条不可能具体地去穷尽所有的个人或者个案的这么一些情形。这也给法官在具体裁判时留下了一些酌情裁判的空间。
Q3:在工伤认定方面,除了“上下班途中”比较难以认定之外,还有哪些难题需要破解呢?
A3:第一个是“48小时”工伤认定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当事人进入工作状态,然后发生意外并进行救治。48小时以内发生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超过48小时可能就不予认定;第二个是远程办公,它会模糊我们的工作场所和生活空间,怎样去认定工伤,就需要立法和司法进一步明确;第三个是通过平台就业的大量灵活就业人员,他们的这种新型职业伤害怎么去认定,因为他们和平台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记者:陈雅 李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