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廖某从2007年10月在矿业公司从事井下质检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矿业公司停产,安排廖某待工在家。矿业公司一直为廖某购买工伤保险至2015年10月。

2016年10月,廖某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后因廖某与矿业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廖某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廖某诉至法院,要求矿业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矿业公司给廖某支付工伤待遇各项费用。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劳动者、用人单位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这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

本案中,矿业公司停产后未再安排廖某上班,亦未依法组织廖某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导致廖某未能及时得知其患有职业病;另一方面,矿业公司停业期间亦导致廖某客观上难以向该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之规定,矿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廖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应向廖某支付工伤待遇各项费用。

笔者寄语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最终丧失了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的权利,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相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受伤职工的权利,权利的放弃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其在所在的用人单位仍然享有工伤待遇的资格和权利。故工伤认定不是工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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