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生活的温暖力量,每一个案例都是社会百态的映照,每一次解读都饱含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浦城法院开设《“浦”法言理》专栏,聚焦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拆解案件背后的法理、道理、情理。愿浦法言理,成为你生活中的法治挚友,伴你一路同行,敬请关注。
近年来,一些人被
“倒卖黄金”“兑换虚拟币”“开车跑腿送金”
的暴利所吸引
不惜铤而走险
非法交易以期迅速积累财富
幻想着能一夜暴富
然而,这些“黄金兑换者”
并未踏上通往财富自由的坦途
迎来的却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浦城法院审结一起团伙买卖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对涉案的九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严厉打击了这一洗钱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吴某甲、詹某、张某甲共同出资买卖黄金帮助上线洗钱,并招募了被告人张某乙、吴某乙、吴某丙负责验金、跑车和接送黄金,先由被告人池某甲、池某乙、郑某等买金团伙使用上线提供的银行卡到各地金店购买黄金,再交由吴某甲团伙倒卖至黄金回收店,吴某甲等人扣除抽成后将黄金兑换成等价虚拟币支付给上线。
经查,该团伙共计交易黄金36900余克,涉案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41起,覆盖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达一千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黄金8938克。
浦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述九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买卖、运送贵金属的方式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甲、詹某、张某甲合谋并共同出资从事洗钱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负责购买、验收、接送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一、上述买卖、运送黄金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逃避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犯罪资金的手段层出不穷,带有货币和金融属性的黄金备受犯罪分子的青睐,通过黄金交易将非法来源的“黑钱”转化为“白钱”。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实施上述收购、销售、转移行为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求职兼职需谨慎
犯罪团伙会在刷单、求职类的论坛、微信群内,甚至一些弹窗广告里发布“兼职”信息。广大网友要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不贪小便宜,不要随意出租或出借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抵制各类高回报诱惑。对于一切资金来源不明、情况可疑的代为购物请求,即便对方给予再高的报酬也要坚决拒绝。
三、贵重金属销售商要增强防范意识,注意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在遇到购买者装扮异常、购买行为不符常理、交易金额异常时要保持警惕,留意交易过程中的细节,如登记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保留交易凭证等,警惕“代购黄金、珠宝”等非法交易圈套,以免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编审:魏晓燕
责编:陈雪珍
编辑:综合办
供稿:刑庭 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