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李晓溪 马佳慧)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一些人为了自己的私利,提供银行卡等支付工具为犯罪分子牟利,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深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 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永吉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4年2月,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协助对方用于办理单位账户结算。截至案发时,该信用卡单向流入资金271万余元。在此过程中,陈某非法获利6165元。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广大群众要注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帮信”即“帮凶”,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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