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原告王建国与李丽霞是夫妻,被告王丽涵与张宇杰是其女儿和女婿。案件围绕购房资金的性质展开,涉及亲情与经济利益的纠葛。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但资金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此类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也考验着法律在亲情与经济关系之间的平衡与判断。

二、案件详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王建国、李丽霞,夫妻关系,主张被告王丽涵与张宇杰向其借款购房,要求偿还借款385 万元。

被告:

王丽涵,王建国与李丽霞之女,认可借款事实,愿意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偿还借款。

张宇杰,王丽涵的丈夫,否认借款性质,主张资金为赠与,不同意偿还借款。

争议焦点

原告转账给被告的385 万元资金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被告是否需要偿还原告385 万元。

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王建国与李丽霞是夫妻,育有一女王丽涵;王丽涵与张宇杰于2010 年登记结婚。

资金流转:2013 年 8 月 26 日,王建国出售西城区一号房屋,根据其指定,购房人刘阳峰向王丽涵账户转账 34 万元和 285 万元;2013 年 9 月 13 日、2014 年 2 月 11 日,陈宇旭因购买王浩(王建国相关亲属)位于海淀区 D 号房屋,分别向王丽涵转账 46 万元和 20 万元;2021 年 8 月 10 日,王浩出具《房款说明》,表明海淀区 D 号房产房款分配情况,大哥的房款打入其女儿王丽涵账户。以上通过王建国指示交付,第三人向王丽涵账户共计转账 385 万元。

资金用途:王丽涵认可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王丽涵和张宇杰名下;张宇杰对资金用于购房无异议,但主张是赠与。

双方主张:原告称资金是晚年生活保障,出于亲情帮助子女购房,是借款;被告张宇杰主张资金是赠与,未提交证据佐证,且认为王丽涵自认借款行为发生在准备离婚特殊时期,不应采信。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王丽涵、张宇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国、李丽霞借款本金385 万元。

四、案件分析

证据与法律关系认定

原告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款说明》、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借款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是赠与等其他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张宇杰主张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而原告证据相互印证,法院采信原告主张。

资金性质判断

虽然原被告存在亲情关系,但涉案资金数额巨大,不符合一般赠与特征。从常理推断,原告称资金是晚年生活保障,更符合借款的逻辑。同时,王丽涵认可借款事实,进一步增强了借款关系成立的可信度。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涉案资金用于二被告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还款期限确定

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根据规定,原告随时可要求还款,但需给被告合理期限。法院认定原告起诉之日为催告期限开始之日,最后一次开庭之日为催告期限届满之日,现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还款主张合理合法。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理

全面收集与资金流转相关的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房款说明、银行转账记录等,确保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法律关系分析与运用

深入研究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从法律层面进行有力反驳,强调被告主张赠与应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策略把控

在庭审中,充分展示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法律规定阐述借款关系成立的理由。对于被告提出的质疑,如王丽涵自认的效力等,合理回应,引导法官关注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确保胜诉结果。同时,注重庭审语言表达,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清晰呈现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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