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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占我国东北14年,关内各地8年,而在台湾则统治了半个世纪。
1895年6月2日,中、日双方在基隆港外举行台湾交割手续,随后,日本首任台湾总督桦山资纪大将发布文告,声称:
“台湾岛及所属各岛屿并澎湖列岛…之管理主权及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归并大日本国。”
17日,桦山资纪在台北举行“始政式”,正式宣告在台湾实施军政,它标志着日本对台湾殖民统治的开始。
1、日本对台湾的统治
日本侵占台湾后,除以武力继续镇压各地风起云涌的群众反抗斗争外,即着手建立其殖民统治机构。日本在台湾实行总督制,总督统率驻合军队,总管一切政务。根据1896年3月日本帝国议会通过施行的第六十三号法律,又赋予台湾总督制定法律的权力。这样,台湾总督便集立法、司法、行政、军政等权于一身,成为一个专制独裁者。台湾总督最初几任都由军人担任,1918年后改由文官任职,1936年后又恢复武官总督制度、总督府及其下属机构的建制也屡有变更,第六十三号法律后来虽有几次修订,但在日本殖民统治的50年间,对台湾人民实施专制独裁统治的本质始终没有改变。
日本统治者为了镇压和防止台湾人民的反抗斗争,于1898年11月制定了《匪徒刑罚令》。
法令规定:
“以暴行或胁迫而结合聚众者,与匪徒同罪,以下列区别处决之:
一、首领及教唆者处以死刑;二、参与谋议及指挥者,处以死刑;三、附和随从,或为杂役者,处以有期徒刑,或重惩役。”“给资兵器、弹药、船舶、金钱及其它之物件,或供给会合之场所者,或协助其它之行为者,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这一血腥法令而惨遭屠戮的台湾同胞,仅从1898年至1902年的短短几年内,便达1.19万余人。
在合湾的日本殖民当局建立了无所不包的警察网。1898年,总督儿玉源太郎统一警察组织,充实警察制度,此后警察的触角逐渐延伸到台湾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台湾的警察,全以日本人为主体,这一政策在日本占领期间,始终没有改变。
1901年起,虽也录用台湾人为警察,但人数很少,到1945年日本投降为止,只占警察总数的20-30%,而且都是低级人员。警察除执行一般的警察任务外,还担负保甲、鸦片、行政、户口、刑决、收容、取缔、卫生、税捐、征役以及外事等种类繁多的特别事务。
抗日战争爆发后,殖民当局进一步强化警察统治,建立各种专职警察,有刑事警察、交通警察、治安警察、思想警察、经济警察、卫生警察、风纪警察、外事警察等等。在台湾地方行政机构中,作为基层组织的支厅长以下人员,全部是警察。台湾全岛共有警察人员1.8万余人,平均约160个居民就配备有1名警察。
台湾人民的生活,处处受到警察的干预。据1942年的统计,这一年移送法庭的案件多达42万起。台湾总督府的一些经济政策,也得依赖警察施行,如水渠、道路的修筑,稻、蔗作物计划,征收赋税,收买土地等等。
日本殖民当局在台湾还继承并强化了旧有的保甲制度,以实行其恶毒的“以台制台”政策。
1898年8月,儿玉总督发布律令第二十一号,制定保甲条例,规定:“为保持地方的安宁”,“保及甲内人民负有连坐的责任”。其组织为十户一甲,十甲一保,各置甲长、保正,协助警察维持治安,整理户籍,改良风俗,缉捕罪犯。1911年又增设保甲事务所,加强警察对保甲制度的控制,1939年前后,各地普遍建立保甲协会,进一步统治人民的思想。
凭借盘根错节的保甲网络,日本殖民者的魔掌伸进了台湾家家户户。此外,还规定每保选出10名强壮青年,组织壮丁团,负责防范匪徒。日本殖民者还强迫他们参与对抗日武装的“讨伐”,尤其在对山岳丛林地带的搜索中,把壮丁团驱赶在最前面,有意使台湾人民自相残杀,用心极为险恶。
日本殖民当局还巧立名目,横征暴敛,向台湾人民征收各种苛捐杂税。除一般的税捐以外,还有织物消费税、石油消费税、砂糖消费税等等名目繁多的捐税。据1935-1940年的数字,捐税收入占台湾总督府的岁入一半以上。人民的捐税负担十分繁重,1933年,年收入800元的农户要纳税113元,年收入800元的小商贩要纳税86元,超过他们各自全年收入的八分之一及十分之一。到了日本侵华战争时期,殖民当局又强迫台湾人民购买公债,1937-1942年间,共发行国债及债券8761万元,全部于岛内消化。
2、如何霸占台湾人民的土地?
日本殖民当局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在台湾实行鸦片专卖制度。鸦片烟的制造、销售全由官府独占,他人不得经营。吸食者领取许可证,即可购买鸦片烟,无证吸食者处以刑罚。鸦片专卖制度的创始人、台湾总督府民政长官后藤新平说:
实行专卖制度“在限制吸食者的同时,总督府由专卖而得到的利润,可充作岛内各项开发的资金,此乃一石二鸟”。
其实,限制吸食者是假,增加财政收入才是它的主要目的。资料显示,鸦片吸食者的人数从1897年的5万余人,迅速增加到1901年的17万人,而总督府得自鸦片的收入从1897年的100多万元上升到1899年的400余万元,占总督府岁入经常部分的46.3%,为台湾殖民当局所谓“财政独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日本殖民者就是这样以鸦片来吮吸合湾人民的膏血和摧残他们的身心健康。
日本统治期间,台湾在经济上日益成为日本帝国主义的原料产地、商品倾销市场和投资场所,日本殖民当局强行收夺了台湾的绝大部分土地。1898-1903年,台湾进行土地调查,以给予补偿金的方法,取消台湾原来土地占有形式中的大租权,确立小租户的单一所有权。同时,重新丈量土地,查出大批隐田,使殖民当局的地租征收额从86万元扩大到298万元,猛增近2.5倍,增加了大量的财政收入。
1895年颁布的《官有林野取缔规则》中,规定“没有地券或其他确证可以证明所有权的山林原野,概归官有”。这样,台湾人民垦辟的大片山林土地便因无文契而被没收。1914年,山林地中官有地竟达752091甲,而民有地仅占31197甲(每甲合11亩3分)。
官有林野中包括过渡性的“缘故林”(即确为居民多年耕作而所有权凭据不全的山林);到1925年,取消“缘故林”,出售给民间,台湾同胞世代垦拓经营的土地,反而要向殖民当局出钱购买,才能取得所有权,1925年起,日本殖民者开始实施森林计划事业,收夺高山族人民聚居地区的土地。
台湾殖民当局将从台湾人民手中强行夺走的土地,又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或无偿给予日本退休官吏或资本家。例如,根据《糖业奖励规则》,制糖业资本家“因耕作甘蔗而开垦官有地者,无偿借给土地,全部垦成以后,且无偿赠与之”。
又如《樟树造林奖励规则》规定,制造樟脑的资本家可以无偿地获得土地试种樟树,成功后无偿取得七地所有权。其余凤梨、香蕉、茶叶、咖啡等作物的栽培,日本资本家都可以获得有关土地所有权方面的特殊优待。
殖民当局还由警察出面为日本资本家强制收买台湾人民的土地,多次遭到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抗,著名的有1908年三菱制纸会社的竹林事件和1909年林本源制糖会社强买土地事件,曾迫使总督府民政长官辞职。据统计,1926年,仅日本糖业资本家所拥有的耕地便占台湾耕地总面积的1/8,1942年日本殖民者拥有的土地占台湾土地总面积的72%以上,其中林野之97%被霸为官有。
就这样,通过巧取豪夺,日本殖民者霸占了台湾大部分土地,为日本资本在台湾的垄断地位的确立,提供了一个便利条件。
3、经济方面的控制掠夺
在殖民当局的扶植和庇护下,日本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台湾,独占生产和流通的各个领域,排斥和吞并台湾民族资本,建立了日资在台的垄断地位。据1929年的统计,台湾工业会社的资本来源中,日资高达76.45%。此后,日资的比重越来越大,到1941年,在工业株式会社的资本来源中,资本额20万至500万元的小株式会社,日资占资本总额的72.7%;500万元以上的大株式会社,则日资高达96.9%,几乎全部为日资所占有。
制糖业是台湾最重要的工业,日本资本在这一部门的垄断地位尤其明显。台湾糖广分新式糖厂、改良糖廍和旧式糖廍三种,1905年旧式糖廍有1055间,新式糖厂只有7家,1935年前者降为97间,后者增至47家。生产能力,在30年代,新式糖厂已占96.6%,而改良糖廍和旧式糖廍分别各占1.1%和2.3%。
新式糖厂“几乎全部属日资所有,名义上为台湾民族资本所有的林本源及新兴二厂,实际上亦为日资所控制。台湾糖业资本由日糖、三井、三菱、藤山、铃木等几个日本垄断财阀所独占支配、日资能够在制糖业取得垄断地位,与台湾总督府的刻意扶持是分不开的。
为了保护新式制糖工业,总督府先后颁布了《糖业奖励规则》、《糖场取缔规则》等,奖励种植甘蔗、划定原料采取区。同时建立具有垄断性质的台湾糖业联合会,垄断生产,控制价格,统一输出,殖民当局还颁布法令,禁止台湾民族资本单独设立株式会社,此外,还拨给日本糖业资本家大量补助金,从1900-1925年,总督府支出的补助金额为1270万元(不包括无偿配给的蔗苗2.4亿支),加上其它糖业费用1200万元,总数达2470万元之巨,这在世界殖民史上也是罕有的。
日本殖民者对利润优厚的樟脑、食盐,烟酒等实行专卖,将独占权以指定委托的方式,给予日本资本家。樟脑的专卖权由公司投标转归三井物产、台湾制脑株式会社和日本樟脑株式会社;盐业则由台湾制盐株式会社和大日本盐业株式会杜掌握;纸烟则由三井物产一手包办。
日本殖民者还在日本与台湾之间建立了一种畸形的贸易关系,以宗主国地位肆意榨取台湾人民的膏血。台湾与岛外的贸易,一向以对祖国大陆为主,1896-1900年间,对大陆贸易仍占台湾对外输出额的63.1%,输入额的37.4%。
随着日本帝国主义采取在台湾与大陆之间高筑关税壁垒以及废除日、台间贸易关税等一系列措施,使台湾的对外贸易从传统的对祖国大陆为主转为以对日本为主。
1897年,台湾对日贸易额仅占贸易总额的18.6%,1907年便一跃为64%,此后一直高居70%以上,1937年竟达90.2%。台湾向日本出口在输出总额中的比重,1926-1930年间平均每年为85%,至1937年高占93.2%,以至当时有人惊呼:“此数字于其它殖民地历史上,绝无超越者。”
台湾对日贸易除少数年份外,一直处于巨额出超地位,如1939年台湾的出超额为1.8428亿余元,其中对日出超额就占了1.5213亿余元。由于出超金额都留在日本国内,台湾的对日贸易实际上成为殖民地向宗主国的一种变相的贡赋。
此外,日本资本家还操纵了台湾的对外贸易,台糖输出由三井、三菱及铃木商店支配,茶叶贸易由三井、三菱及野泽组占绝对优势,台米输出由三井、三菱及加藤商会和杉原商店控制,凤梨、香蕉的贸易则由总督府掌握下的台湾合同凤梨株式会社和台湾青果株式会社一手包办。在日、台间贸易商品结构上,台湾输出米、糖、香蕉、凤梨罐头、樟脑等初级产品,而由日本输入纺织品、机械、化肥、五金等工业制成品,充分呈现出典型的殖民地贸易形态。
4、“台湾农业,日本工业”的局面
为了在台湾发展殖民地经济,日本殖民者进行了一些大规模的基础建设。1899年开始修筑纵贯全岛南北的铁路,1908年完成,全长405公里,耗资2800余万元。1927年又开始修筑复线,1936年第一期工程完工,耗资1000余万元。此外,还修筑了一些支线。这些铁路建成后,客货运输量直线上升,其指数以1899为100,货运量1907年为802,1908年上升为1045,1909年再升为1269;客运量1907年为612,1908年为676,1909年为761。
港口建设方面:基隆港从1899-1935年投资3600万元,高雄港从1908-1934年投资3360万元,疏浚航道,扩建码头,港口设施得到完善。在1934年的全台港口货物吞吐量中,基隆、高雄两港即占94.8%。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嘉南大圳从1920年动工,1930年完工,耗资5400多万元,灌溉面积15万甲,收获物总值从140余万元增加到610余万元。
几经曲折、最终建成的日月潭水电工程,发电量占全台发电量的30%。所有这些基础设施,都大大有利于日本帝国主义掠夺台湾的富源。以往台湾岛内交通还不如与大陆跨海交通来得方便,纵横交错的交通网和南北大港的建成,使得日本殖民者得以像章鱼那样四处伸出吸盘,吮尽台湾的膏脂来养肥自己。
有人形象地说:
“由于铁路的敷设,才开始了台湾宝库的开发,那轰隆隆作响的火车轮声,简直有如阿里巴巴的咒语般,成为日本开发台湾宝库的咒语了。”
嘉南大圳灌溉区实施强制三年轮作制,从而确保每年有一定的甘蔗种植面积,为糖厂提供稳定的原料来源,45万台湾农民落入了日本糖业资本家的掌握之中。被称为“绿色革命”的改良稻谷品种和推广蓬莱米的种植,“是为了适应日本本土的需要,即以选择或创造输出日本本土的商品米种为其主要方向”。
台湾稻米大量输往日本,输出量在生产总量中的比重,最高年份竟达55%强,台湾成了日本的粮仓。日月潭水电站的建成,提供了丰富而又价廉的动力资源,有利于台湾工业的发展,从而使日本资本家得以攫取更高的利润。
在日本统治期间,台湾的各种生产事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生产总值从1902年的7100余万元增加到1937年的8.41亿余元,但是,由于日本帝国主义推行“日本工业,台湾农业”的政策,1907年以前,农业生产在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一般都在80%以上,工业生产不及15%。
1907年以后,在总督府的奖励下,制糖工业迅速发展,工业生产的比重开始上升,但直到30年代初,仍徘徊在40%左右。台湾的工业主要是食品加工业,30年代以后,日本帝国主义为配合其侵略战争的需要,开始在台湾实施所谓台湾工业化的政策,重点发展金属、化工等军需工业,增强台湾的自给性。
但台湾重工业的发展是很有限的,有些工厂的设备非常陈旧,全是在日本长期闲置不用的。重工业制品也极粗糙。总的说来,以食品加工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依然照旧,“台湾农业,日本工业”的局面始终没有改变。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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