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交社保吗?

这是网上经常问到的问题,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试用期用工和正式入职的员工一样,只要建立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没有缴纳的,员工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办理的期限是用工之日的30天,而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限是一个月内,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时,可以约定30天的试用期,在这个期限内暂不办理社保登记和签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这样省去一些麻烦。不过这其中需要注意几点法律问题。

试用期的约定应合法,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和超过法定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法定情形

除了上述问题外,试用期还不能和劳动合同期限一个时间,否则试用期约定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对于试用期的长短,法律也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期限与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试用期满月后的工资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其实根据法律的规定,试用期的解除甚至比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要求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其中的第四十条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正式员工有三项的情形,而试用期只允许前两项,即试用期订立合同时的情势发生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试用期的员工只允许在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试用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除了第7、8点需要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他解除情形都不需要,而第1点的“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在招聘入职时应当作好相关的证据留存工作,下面列举几点供参考:

录用条件:留存招聘时网站上公示的录用条件,比如招聘启事、岗位说明书,入职时对相关记载录用条件的文书进行再确认。

考核要求:对员工的考核标准要合理合法,明确清晰,避免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单方解除权,对于相关的考核要求写进劳动合同,或者在单独的考核政策文件上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工作考核:留存体现员工工作绩效、工作表现的相关证据,例如考核审批表、考勤表、客户投诉记录等,在劳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范围内存取相关证据。

沟通记录:与员工就工作表现可能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沟通的记录,包括面谈记录、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等,如果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向员工进行说明。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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