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同解除时,MCN机构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预期可得利益?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行业生态的平衡,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司法裁判规则。

一、法律框架下的双重主张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以上规定构成了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依据。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难局面:若完全支持双重主张,可能导致主播承担过重责任;若仅支持单一诉求,则难以弥补MCN机构的孵化投入。笔者就曾与某头部MCN机构法务负责人对此进行交流,该负责人称:“我们培养一名成熟主播平均需投入100万元,但主播违约后实际追回的损失不足三成。”

二、典型司法判例解析

案例1:沈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张某某案

MCN机构主张主播提前解约造成160万元预期收益损失,并请求支付10万元违约金。

法院判决:

1.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 200000 元;

2.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605708元;

3.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违约金100000元。

裁判要旨:

因双方约定了违约赔偿损失包括可预期利益损失等,原告主张按照双方合作期间,原告的平均收益乘以未履行的月份计算上述损失,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直播平台的回函记载的内容计算,原告每月的平均收益为 51808元,按照36个月的未履行月份计算,应为 1865088元,明显低于被告已取得的高额实际收益,原告的主张在合理的损失范围之内,现原告主张按照 1605708元计算,系其意思自治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计算出的数额明显过高,现原告主张按照100000元进行赔偿,与被告已取得的实际收益相比,已明显较低,本院予以支持。

即法院同时支持了预期利益损失与违约金。

三、损失认定的三重维度分析

1.直接损失量化

账号孵化成本:包括培训、流量购买、设备投入等可验证支出

替代成本:重新培养同级别主播所需费用

第三方索赔:因主播违约导致的广告商索赔

2.预期利益计算难点

需提供完整收益数据链(如近12个月分成明细)

应扣除平台分成、税费等必要成本

需考虑行业生命周期和主播热度周期

3.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律

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易被认定过高

主播收入水平是重要参考指标

结合到本文中的案例,之所以法院同时支持了预期可得利益和违约金,主要依据主播收入情况(合作期间总收益达700余万元)、主播过错行为及原告诉请已对违约金和预期可得利益进行了调整。

如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原告每月的平均收益为 51808元,按照36个月的未履行月份计算,应为1865088元”高于原告诉请的预期可得利益。即使加上违约金100000元,原告诉请的预期可得利益和违约金总额依然低于186万元。

但同时,笔者认为如此以合同剩余履行周期乘以原告月平均收益的方式,稍显不妥。前文已经论述,在主播违约后机构仍有义务减缓自身的扩大损失、采取补救手段,如将流量倾斜至其他同类型主播、培养新的主播等等。另外,还应考虑行业生命周期和主播热度周期,本文案例中36个月(三年)对于直播行业来说已经属于跨度较大的时间周期,行业、原告公司、被告自身都可能出现诸多变数。

四、司法裁判趋势展望

实务中应倾向于采用“综合赔偿法”:将违约金视为最低赔偿保障,对能举证的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利益分层认定。"四步认定法":①确认违约事实 ②核算实际损失 ③评估预期利益可实现性 ④调整违约金至合理区间。唯有建立兼顾各方权益的规则体系,方能促进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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