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
明确划定了红线与禁区:“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文件内容提出:
管好用好农村资源资产,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
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对集体收入提硬性目标,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
持续深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专项治理。推进新增耕地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
实际上,这与今年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通知保持了一致,大体内容方向相同。这一规定的背后,既为保护耕地资源,更有保护农民根本权益的意义。
从影响上看,对于农民而言,保障了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福利资源的属性,防止因不当交易导致其失去长期居住保障。
并且可以提高农村住房质量,减少安全隐患,提升农民居住环境。
另一方面,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部分乡村旅游、乡村别墅等产业的发展,但同时也避免了农村土地被大规模市场化,从而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而对于乡村整体发展而言,有助于形成更规范的乡村建筑风貌,推动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更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
总体而言,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避免宅基地被投机资本利用,导致农村居住资源流失。
近年来,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造成许多农村宅基地闲置甚至荒废。
但与此同时,部分农村地区仍面临住房紧张问题,尤其是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宅基地的价值和需求不均衡现象明显。
这种“有人无地”与“有地无人”并存的现象,促使政策需要更精准地调整,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部分城镇居民和企业试图通过各种渠道购买或租赁农村宅基地,用于建造别墅、私人会所、旅游开发等,这不仅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的失衡,还可能损害农民的长期权益。
若不加以限制,可能形成土地市场化、资本化的趋势,从而影响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
此外,在严格防范宅基地资本化的同时,未来可能会出台更加细化的政策,让允许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进行更灵活的使用。
例如,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让闲置宅基地在不影响农村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参与到乡村经济发展中。
还可能探索“农村宅基地与城市住房政策”的联动机制,促进城乡住房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些试点地区可能会逐步探索城乡宅基地管理的衔接机制,例如允许在政府监管下,部分农村宅基地进入市场流通,但必须确保农民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