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是,7年前,吉林辽源夏某军案一审开庭时,被指没有对重要证据质证就下判决结论。而二审不开庭就下裁定,导致被告人无法答辩、举证和质证。近日,夏某军再次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诉状,恳请重启再审程序,作出公正判决。
图为夏兴生物厂房
2016年6月28日,吉林省辽源市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抓捕夏某军。2016年10月25日,夏某军被捕。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侦。2017年8月6日,夏某军再次以涉嫌个人行贿罪被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日,东辽县检察院补充起诉后认为夏某军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2018年11月15日,东辽县法院判处夏某军有期徒刑20年。
律师认为,一审涉嫌隐匿重大物证有:1.夏某军公司被当地未征先占的2960公顷土地;2.夏某军公司7350平方米新建厂房;3.夏某军公司的8936.62平方米的厂房;4.3600万吉林银行贷款已还清的事实;5.3500万元吉林银行贷款新签合同,反担保抵押的事实。
律师认为,一审涉嫌隐匿重大书证还有:1、辽湿办发(2016)2号文;2、辽湿办(2016)1号文(会议纪要);3、辽规选2011-0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辽规选2011-03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3600万元吉林银行贷款已还清的银行还款流水记录;6、3500万元吉林银行贷款反担保抵押物详情.......
被告夏某军认为,一审涉嫌采信的司法伪证有:1、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出具书面伪证,隐匿“3600万元贷款已还”的事实;2、振兴公司出具书面伪证,隐匿3600万元贷款已还的事实;3、辽源市和东丰县林业局伪证,以对抗合法有效的《林权证;4、证人佟某、杜某山等人作伪证。
夏某军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出现证据漏洞,二审法院应认真核对上诉状中重要证据、调查案情,重视被告人上诉意见,甄别疑点和辨别是非,公开开庭审理,对客观物证、书证等重大证据进行质证,给被告人以充分辩护权力。
2018年12月29日,二审未开庭审理,对新证据未质证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认为,二审法院未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情况下,在短短44天内(一审判决至二审裁定下达时间,尚未减去上诉期间),即下达裁定,导致上诉人无法答辩、举证、质证,严重剥夺诉讼权。
夏某军不服二审裁定,分别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9年4月30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0年8月1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夏某军在申冤举报信中显示,案卷充分阅读了吗?3600万银行流水查了吗?7350平方米厂房现场查看了吗?与选址意见书核对了吗?3500万贷款反担保抵押物是什么?2960公顷土地被谁占用了?
据悉,早在2018年1月25日,8位我国知名法律专家根据夏某军提供的大量证据资料,进行细致论证,出具《夏某军涉嫌行贿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夏某军不构成行贿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已在监狱服刑7年的夏某军至今在狱中不间断申诉。此事将继续关注。(董夏燕)
来源:长江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