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底,江西省公路总里程增至21万多公里,是江西发挥“四面逢源”区位优势、实现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2月24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九章七十四条,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机构改革、执法体制综合改革精神,明确各类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结合江西实际,重点针对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等问题提出了相应举措,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省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将为我省公路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首次明确“农村公路”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这是我省地方公路法规中首次明确“农村公路”的概念,并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作为其发展目标。
为进一步夯实地方各级政府责任,《条例》明确要求省、设区的市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予以支持,县级政府履行农村公路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管、护,乡(镇)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管、护。
与其他公路相比,农村公路具有其特殊性。《条例》注重因地制宜调整建设标准,提出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其他特殊条件限制,农村公路部分路段无法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论证后,按照合理确定的建设标准实施。
货源企业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出场
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一头牵着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一头关系公路物流成本。《条例》落实属地政府超限治理主体责任,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突出源头治理,明确货物源头企业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其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货物装载台账保存至少6个月信息,货车称重检测信息应实时传递至管理平台,并明确装载、计重从业人员的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为优化货物运输市场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条例》坚持宽严相济,适当降低轻微超限运输的处罚幅度,细化超限运输轻微违法处罚标准。其中明确,货运车辆不超过总质量最高限值20%,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不予处罚。
防止“天价快餐”“天价救援”
高速公路是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动脉”。《条例》在规范高速公路建设的同时,强化养护、运营服务等环节监管,推动高速通行由“走得了”向“走得好”转变。
其中就引入了养护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条例》规定,省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养护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加强对服务区和车辆救援监管,引导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防止“天价快餐”“天价救援”等现象。
针对故障车辆,《条例》还要求,原则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要拖拽、牵引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强行拖至指定场所进行维修。
为最大限度发挥高速公路使用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条例》还探索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根据高速公路不同路段、时段、车型等情形实行差异化收费,提升全省公路路网运营效率。(全媒体记者 卞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