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海南频道

人民网海口2月24日电 (枉源) 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2024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省安委会部署,扎实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查处了一批特种设备领域典型案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口永兴民泰液化气站不按技术规程充装案

2024年8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27公里处西北侧的海口永兴民泰液化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手册不全。通过调取充装台监控录像,发现2024年8月28日存在充装工先给空瓶张贴气体充装合格证,再给液化石油气瓶充气的行为,且未按照充装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在充装前后进行安全检查和充装完成后进行二次检测、称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5.3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

一些气瓶充装单位为了提高充装效率,存在先贴合格证后充装等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重点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坤玲电梯有限公司出借生产许可证案

2024年5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检查发现,海南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于2023年8月26日与海口市公路局宿舍C栋二单元签订电梯加装工程承包合同。海南坤铃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海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中进行安装告知,事实上由海南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排3名工人对电梯进行安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了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2024年 9月1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

电梯安装质量的好坏,严重影响电梯后期的安全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电梯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并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联达胜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8月1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海口市坡博家园小区检查电梯使用情况,发现该小区电梯13本《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记录的维保记录间隔超过15日。进一步核实,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海南联达胜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坡博家园小区13台电梯超15日没有进行维保且没有记录,2台电梯有维保记录但没有实际开展维保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75元、罚款5万元。

【案件评析】

电梯维保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维保单位未按规定记录维保过程,或者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维保项目不全面不到位等,可能导致电梯故障率增加,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乘客生命安全。

四、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亚四海永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亚国际大酒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1月15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亚市河东一路的三亚四海永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亚国际大酒店(当事人)进行检查。该酒店正常经营中,在该酒店一楼茶行左侧有5#、6#两部电梯处于使用状态,电梯内粘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2月,设备代码分别为31304602002011080014、31304602002011080015,但该酒店现场无法提供以上在用电梯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

电梯作为酒店常用的特种设备之一,是重要的出行工具,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注意的是,电梯超期未检主要原因还是管理不当,本案当事人未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未按照法律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致使电梯超期未检验仍继续运行。

五、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亚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4年1月23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北侧的海旅免税城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免税城内供客人使用的7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1月。经查,三亚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于2023年12月13日对使用单位三亚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上述7部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并于2023年12月16日出具了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7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

电梯作为商场常用的特种设备之一,是重要的出行工具,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当事人未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在电梯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4年5月17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139号的三亚吉阳这片海旅租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旅租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当事人),在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维保记录未填写维保期限、电梯主机功率等技术参数,整个时间段维保记录本上没有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确认、没有全面记录电梯维保过程中的部件调整润滑、更换情况及电梯故障急修处理等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41.5元、罚款10000元。

【案件评析】

电梯维保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维保单位未按规定记录维保过程,或者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维保项目不全面不到位等,可能导致电梯故障率增加,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乘客生命安全。

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口鑫意隆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9月2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市那大镇阳光里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维保单位海口鑫意隆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最新的《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表(8月)》显示,该电梯于2024年8月23日进行维护保养,已超过1个月未进行维护保养,同时现场检查时发现电梯底坑有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因小区物业公司拖欠当事人维护保养费,故无违法所得。2024年11月1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案件评析】

电梯维保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维保单位未按规定记录维保过程,或者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维保项目不全面不到位等,可能导致电梯故障率增加,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乘客生命安全。

八、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洋浦金海浦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压力容器案

2023年10月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洋浦金海浦实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低压循环贮液桶(内部编号为4#(2011A-411))、贮氨器(内部编号1#(2011-1196))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正在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

压力容器内部储存的介质往往具有较高的压力或温度,甚至可能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等特性。定期检验是及时发现压力容器缺陷、消除隐患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企业生产稳定和员工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九、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高洋通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定期检验锅炉案

2024年3月5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临高洋通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房内1台未经定期检验的工业锅炉正在用于生产。经查,该台锅炉(型号DZL2-0.7-T,出厂编号KQ-0292,内部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4月15日,外部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5月25日)内外部检验逾期后,仍继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是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要特别警惕因单位变更发生特种设备超期未检而继续使用的情况,要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的宣贯,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做好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十、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亚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使用未注册及未检验锅炉案

2023年12月1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的三亚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锅炉存在未注册未检验的情况,出厂编号为(YWS1.2-0.7/320/300-Y(Q))。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锅炉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3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是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要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的宣贯,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做好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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