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2月24日,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现行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曾6次修改过部分条款。

修订草案共15章255条,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旨在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强化安全保障

在强化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方面,修订草案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相应规定。

为治理“机闹”行为,修订草案授予机长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权力,以列举方式对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在航空器内寻衅滋事,以及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等扰乱民用航空运输秩序的行为作了明确禁止性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保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依法划定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禁止在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并明确要求民用机场具备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反制设备。

为强化飞行保障,修订草案规定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动态;用于空中交通服务的设备应当满足开放运行条件。

修订草案还完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确保民用航空运营主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能力。

为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修订草案增设专章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职责、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制度、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制定和备案、航空人员等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等作了明确规定。

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是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

一是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二是拓展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整合简化通用航空企业准入审批程序,将现行的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项行政许可合并为统一的运营许可证;明确对通用航空业务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

三是促进通用机场发展,在“民用机场”一章中专设“通用机场”一节,对国家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省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以及组织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等作了规定。

四是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

加强保护旅客权益

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对旅客权益的保护。

在“公共航空运输”—章中专设“旅客权益保护”一节,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等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计划,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按照计划做好家属援助工作。

三是统一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使国内国际航空运输事故中的旅客、货主能够按照相同的标准获得赔偿。

强化国家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完善涉外法律关系制度设计。

一是强化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对接融通。根据我国参加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最新修改情况,明确了电子运输凭证的法律效力,调整了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行李货物损失,以及旅客、行李、货物延误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制度。参考《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1952年罗马公约)的最新修改情况,将航空器承担相关责任的时间由发动机启动到关闭修改为所有外部舱门关闭到任一外部舱门开启,加大了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

二是强化对我国国家权益的保护。明确有关涉外关系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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