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了想请3天病假,公司让我提交证明再走审批程序。”请假前,郑州某企业员工刘亚培通过线上医疗平台购买了感冒药,后因没有好转,就近至一家社区医院治疗,但公司不认可线上平台和社区医院的证明,要求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的病假条。最终,因没能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的病假条,刘亚培的病假申请没有被公司批准。记者梳理发现,刘亚培的遭遇不是个例。
人吃五谷杂粮,经历天气变化,难免不生各种病。作为劳动者,生病请假是常见现象,然而,有的遭遇请病假难,有的休病假后工资被随意扣减,导致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薪资权益被侵害。对此,劳动者希望请病假审批程序能简单些、门槛能低些。而记者采访发现,现行病假制度由于规定相对滞后、长期未调整等因素,在适用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这都提醒我们,亟须完善病假制度使之与时俱进。
报道列举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刘亚培请病假经历一波三折后仍未获批,原因是社区医院开具的请假证明不符合公司规定要求。而在一家幼儿园担任教师的许晓琦,因病请假1个月,次月工资仅154.21元,“学校方面称,请病假需要扣除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这意味着请病假成本似乎由劳动者独自承担,用人单位“一毛不拔”。这两个案例印证了现行病假制度,至少酿造了两种不合理的现象。
按说,劳动者身体处于健康状态,才能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病假,等于强迫劳动者“带病工作”,不但不够人性,也影响工作效率效果,还影响员工对单位的认同感和凝聚力。用人单位之所以设置复杂程序和高门槛,一方面是因为某些职工是“伪生病”,某些医生滥开具虚假病假证明;另一个原因是,认为职工请病假会影响工作部署或增加用工成本,以高门槛减少请病假。
进一步深究,根源是现行病假制度滞后于时代发展。虽然1992年《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提交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但并未明确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医院。这给了用人单位拔高医院等级的机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分级诊疗、基层首诊,用人单位不认可社区医院证明背离新政策精神。
某些用人单位随意扣减病假工资,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偏低有关。让劳动者独自承担病假工资的,则没有落实该规定。而要让涉及病假的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薪资权益获得合理保障,亟需汲取教训更新病假制度,根治“滞后病”,使用人单位没有制度依据来设置请病假高门槛,也为劳动者依法维护“病假权益”提供武器。
重新修订病假制度,既要赋予包括社区医院在内的基层医院、低等级医院开具请病假证明的权利,也要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医生明确处罚措施,更要统一明确开具病假证明的具体要求;既要适当提高病假工资标准,也要建立合理分担机制。比如有人建议,病假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就值得参考。另外,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也要根据新政策精神和实际情况为劳动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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