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区链接,下载后竟是赌博等违法信息
诱人招聘广告背后,暗藏刷单类诈骗陷阱
看似直播体育比赛,实则为境外赌博拉客
进群学习理财技巧,巨额投资“打水漂”
当前,通过“非法引流”的手段进行犯罪较为隐蔽,迷惑性强,令人防不胜防,目的在于让犯罪链条上的诈骗团伙、赌博网站、色情网站等和普通网民建立起联系,从而侵害网民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黄某、王某、段某三名年轻人组织“网络水军团队”,接受上家发送的指定抖音直播间号、赌博等非法网站引流信息,在直播间评论区发布QQ群号和邀请进群的信息,引流直播间粉丝、游客登录赌博等非法网站,通过截留上、下家之间的引流费用差价进行牟利,后被各自居住地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计,三被告人为实施非法引流,组建微信群20余个,引流粉丝、观众人数累计200余万人,涉案金额高达70余万元。案发后,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信息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结合三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金,宣告禁止令。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大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机会时,务必提高警觉,切勿因贪图轻松安逸而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吸粉引流”,以免沦为犯罪工具以身试法。同时,面对各种推广和营销电话时,应保持警惕,不要轻易添加陌生人士的社交账号,不要轻易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或进行资金转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贺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