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今天探讨的更细一点,主要讨论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没有双方都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再次投入,公司股权在婚内的增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所以,分析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股权增值的性质,是自然增值还是主动增值。

如果股权增值是因为市场因素(比如行业景气、股价波动)被动产生,没有依赖夫妻共同劳动或管理,那么,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例如,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婚后未操作,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

如果股权增值源于婚后共同经营(比如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或追加投资,就属于主动增值,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例如,股东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经营,但其配偶协助公司业务发展,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共同贡献。

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股东在婚后完全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无新增投资,股权增值大概率被视为自然增值,属于持股方的个人财产。



但需要注意,这个举证责任在于持股一方,需要证明增值和共同劳动没有关系。当然,有些例外情况,如果公司盈利依赖持续经营,即便股东没有参与,但公司依靠团队运作产生收益,法院可能认为增值含经营性因素,从而倾向认定股权增值为共同财产。

对此,李晓娟律师建议,双方也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对股权极其收益、增值做出书面约定。

如果婚姻涉及股权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结合具体证据进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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