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某加油站(下称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违法行为被武宣县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14304.55元,罚款72259元,上述罚没款合计:86563.55元。
2024年8月15日,广西来宾市武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2号罐3号机6号枪0号车用柴油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经检验,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U24-003938),该检检验报告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 19147-2016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后经过钦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的复检,出具了《检验报告》(N0:2024WPDF120),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样品检测项目十六烷值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表3车用柴油(VI)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0号质量指标要求,判定:该样品检验不合格。
武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在抽样检验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的0号车用柴油是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8月6日、2024年8月10日从一家石油公司的分公司订购,在2024年8月6日进油33.5吨,其中装入2号罐19吨,在2024年8月10日进油33.5吨,其中装入2号罐3吨。涉案2号油罐0号车用柴油2024年8月15日抽样基数为21036.1升,对外销售6.87元/升。2024年9月20日现场检查时上述抽样批次0号车用柴油已售罄。
武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调查取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武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上行政处罚。(鲁利军 廖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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