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与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签订零售连锁公司委托配送合同,委托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连锁门店进行药品配送,2022年6月7日经广东省药监局批准变更该经营方式,但当事人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私自从其他公司购进药品并自行配送,货值金额为101446元,违法所得为101446元;且当事人将办公地址搬迁至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洪塘村8号(自主申报)进行经营,未向广东省药监局报批准变更。综上,当事人存在不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和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1446元;3、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0289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4338元。
违法行为类型
民事违法行为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