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男子郝某将他的迈巴赫轿车停在了无人居住的邻居陈先生别墅门口。不料,当晚一场突如其来的台风席卷而来,陈先生别墅前的一棵大树被风刮倒,不偏不倚地砸在了郝某的车上。车辆受损严重,维修费用高达18万元。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损失,郝某将邻居陈先生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这笔昂贵的维修费用。然而,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均认为此事与他们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今视频——《广东佛山,将迈巴赫停在邻居的别墅门口,别墅内的树倒下砸坏了车子……》)
郝某是一位事业有成的企业家,平时对生活质量有着极高的追求。他拥有一辆价值不菲的迈巴赫轿车,这不仅是他的代步工具,更是他身份和地位的象征。然而,这天晚上,一场突如其来的台风却给他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事情发生在一个高档住宅小区里。郝某的别墅与陈先生的别墅相邻而居,但陈先生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居住在外地,别墅一直处于无人居住的状态。

郝某平时习惯将车停在自家别墅的车库里,但那天车库正在进行维修,无奈之下,他只好将车停在了陈先生别墅的门口。
郝某心里清楚,这样做可能会给陈先生带来不便,但他认为只是临时停放一下,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他锁好车门后便离开了小区。然而,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强台风即将来临。
事发当天晚上,台风以惊人的速度席卷了佛山地区。狂风呼啸,暴雨倾盆而下,整个城市仿佛被笼罩在一片黑暗之中。郝某的迈巴赫轿车在陈先生别墅门口孤零零地停放着,成为了台风肆虐下的车辆。
第二天一早,郝某来到小区查看自己的爱车时,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只见他的迈巴赫轿车被一棵倒下的大树压得面目全非,车顶凹陷,车窗破碎,车身多处受损。他赶紧联系了保险公司和维修厂进行评估和报价,得知维修费用竟然高达18万元。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损失,郝某气愤不已。他认为这是陈先生和物业公司的责任。陈先生的别墅前种有大树,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而陈先生作为别墅的主人,也有义务保证自己的财产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于是,郝某决定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当郝某将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却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陈先生的律师表示,郝某未经允许擅自将车停放在陈先生别墅门口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而且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陈先生无法预见和避免这种损害的发生。因此,陈先生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们认为物业公司虽然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但郝某的车并没有停放在小区指定的停车位上。
而且台风属于自然灾害,物业公司也无法控制其发生和影响范围。因此,物业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双方的激烈争执,决定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审理。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双方当事人认为:
郝某认为,陈先生作为别墅的主人,有责任保证自己别墅前的树木不会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也有责任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因此,他们应该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则认为,郝某擅自将车停放在陈先生别墅门口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他们无法预见和避免这种损害的发生。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论证:
郝某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陈先生作为别墅的主人,有责任保证自己别墅前的树木不会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也有责任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因此,他们应该对郝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则反驳说,郝某擅自将车停放在陈先生别墅门口已经违反了小区的管理规定和相邻关系原则。他们有权要求郝某立即将车移开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且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他们不应该对郝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郝某擅自将车停放在陈先生别墅门口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郝某将车停放在陈先生别墅门口虽然可能是出于无奈之举,但确实给陈先生的不动产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郝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陈先生相邻关系的侵犯。
其次,关于陈先生和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对郝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陈先生别墅前的大树倒塌是导致郝某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但这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台风造成的。
陈先生和物业公司无法预见和避免这种损害的发生,因此他们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所以,陈先生和物业公司不应该对郝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可以完全免责。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前对小区内的树木进行检查和修剪,或者在台风来临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可能会减轻或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物业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陈先生作为别墅的主人也有责任保证自己别墅前的树木不会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
如果陈先生能够提前对别墅前的树木进行检查和修剪,或者将别墅的维护和管理事宜委托给物业公司或其他可靠人员处理,也可能会减轻或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陈先生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疏忽或过失。
最终判决结果和理由:
经过深入分析和审理后认为,郝某擅自将车停放在陈先生别墅门口的行为虽然构成了一定的侵权,但考虑到其出于无奈之举且并未给陈先生造成实质性损害。
而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大树倒塌是造成郝某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各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等因素。
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万元;陈先生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9000元;郝某自行承担剩余的80%责任。
审理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又充分考虑了各方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
对于该判决结果,物业公司和陈先生均表示不满并选择了上诉。但二审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判决结果公正合理因此维持了原判。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