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城市教育局成功查处一起校外培训机构违法培训案件,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核实,王 ** 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教育法规和政策要求,擅自开展有组织的学科类培训活动。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还扰乱了正常的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对学生和家长造成了潜在的权益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兴城市教育局依法对王 ** 作出以下严肃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培训:要求王 ** 立即停止一切违法培训活动,不得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开展学科类培训,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继续发生。
退还违法所得:王 **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违法所收取的全部培训费用如数退还给学生家长,确保家长和学生的经济损失得到全额弥补,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处以罚款:对王 ** 处以 3000 元的罚款,以此作为严厉的经济惩戒,彰显教育部门打击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的坚定决心,也对其他潜在的违法者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