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22年10月,黄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工作。一天上午10时左右,黄某在工作中突然身体不适。半个小时后,黄某离开施工区,但未前往医院治疗,也未回宿舍休息。12时30分,工友发现黄某躺在距离施工区130米左右的路边地上。此时,黄某已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黄某符合猝死情形,人社局认定其死亡情形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认为黄某因身体不适自行离开了工地,在路边死亡,这表明黄某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也不是从工作岗位被送至医院抢救后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


图片来源:包图网

案 件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规定考虑了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本案中,黄某因突发身体不适离开工地,猝死地点距离工作区仅130米,死亡时间较短,死亡地点也在工作地点附近,应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职工在突发疾病后必须送往医院抢救且在48小时内死亡才属于视同工伤,因此,公司关于劳动者突发疾病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的主张,与客观情况和生活情理相悖。

本案的行政认定结果和司法判决充分彰显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生存权、生命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也启示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强化工作场所健康监测与急救机制建设,并完善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健康管理。

(作者:李能娜 郑采薇)

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蔡晓琳

执行编辑:王晓丹

编 审:刘俊雄

来 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