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西安市高陵区政府公布《高陵区崇皇街道三湾工业高陵科技创新谷厂房项目 “10·12”一般砸压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披露,2024年10月12日11时许,我区崇皇街道三湾工业高陵科技创新谷厂房项目施工现场,工人王某来在调试钢柱垂直度时,旁边放置的横梁倾倒压中王某来,导致王某来死亡。
经调查认定,高陵区崇皇街道三湾工业高陵科技创新谷厂房项目“10·12”一般砸压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高陵区崇皇街道三湾工业高陵科技创新谷厂房项目 “10·12”一般砸压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7月3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任某同。
2.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05月2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亿零贰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魏某业。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9月10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工程合同》,由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三湾工业高陵科技创新谷项目4#--9#厂房,具体包括6栋钢结构厂房建筑图、结构图钢结构范围内的制作、安装包括但不限于主结构、次结构、屋面檩条、墙面檩条、内隔墙檩条、拉条和撑杆、地脚锚栓楼承板、屋面板、安全网、采光板、墙面板、内隔墙、墙面色带、镀锌爬梯、钢梯、轻钢小雨棚、外天沟、雨水管、屋面天窗底座、无动力通风器及底座、层间封堵、焊接补漆等相关工作。
(三)三湾工业高陵科技创新谷4#--9#厂房建设基本情况
三湾工业高陵科技创新谷4#--9#厂房项目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桑军大道以东(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石油钢管范围内公司院内),项目共建设厂房6栋,总建筑面积约31311.5㎡。2024年10月8日开工建设,工期为120天。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8日,三湾工业高陵科技创新谷厂房项目第一批钢梁材料进场后,放置于施工现场素土地面。其中一根屋面框架梁(事发钢梁)放置在9#厂房16-E立柱底板北侧,呈东西方向,距16-E立柱底板约0.9米。工人用一根木棍在钢梁中部南侧做了1个支撑。
2024年10月12日7时许,易某龙、王某臣、王某来等11名工人陆续来到9#厂房施工现场。班组长易某龙安排王某臣、王某来和自己负责用经纬仪由东向西对已安装的立柱进行调直,其他9名工友配合两台吊车在场地周边卸载钢柱。10时40分许,王某臣到项目大门口清洗车辆轮胎。易某龙在25-E立柱处通过经纬仪观察,并用手势指挥王某来调节底部螺母对16-E立柱进行调直。王某来在立柱北边蹲下调整螺母时,身后的屋面框架梁突然向南倾倒将王某来压倒。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三湾工业高陵科技创新谷9#厂房16-E轴钢柱处,其北侧约0.9米放置一根屋面框架梁,该钢梁长14.6米,宽0.37米,高0.9米,重约2.43吨,钢梁呈东西摆放。钢梁放置在素土地面上,地面平整度较差,其底部水平高差为3~10Cm,造成钢梁已处在不稳定状态环境中。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来,男,41岁,安装工。地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兴盛乡腰贡村于家窝棚屯。
2.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4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相应情况
10月12日11时50分左右,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协调伤者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等后续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王某来被钢梁压倒后,班组长易某龙立即到事发位置,看到倾倒的钢梁压在王某来背部,王某来头部被钢梁挤压到钢柱底部的棱角上,易某龙立即安排现场施工吊车将压在王某来身上的钢梁移开,并电话告知了劳务经理于某松,11时许,于某松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时20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经120急救医生诊断,当场确定王某来死亡。11时23分,于某松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民警现场勘查后,13时45分,于某松拨打了殡仪馆电话,后殡仪馆派车将王某来尸体拉走。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医生诊断,王某来死亡原因为脑外伤。2024年10月18日,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付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40万元整。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调用吊车等设备,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救援,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该次救援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钢梁直接放置于不平整的素土地面上,且梁底未支垫找平,梁身两侧未采取双向对称支撑等防倾覆的安全技术措施,钢梁突然倾倒,将正在作业的王某来压倒,导致头部挤压在钢柱底部的棱角上受伤致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9#厂房钢结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不完善,缺少大型钢构件堆放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以上问题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在该项目开展安全检查时,未能发现该项目三级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落实不到位,也未发现专项施工方案中缺失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等问题,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纠正。
崇皇街办在对该项目检查时因宝鸡钢管厂门卫阻拦,未能顺利进入现场开展工作,没有及时沟通协调,致使属地管理职责未能落实。
五、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王某来处理建议
王某来,男,群众,在从事钢梁调直作业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辨识不清,在作业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作业点北侧放置的钢梁存在倾倒的安全隐患,钢梁倾倒后将其压倒,头部被挤压到钢柱底部的棱角上受伤致死,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9#厂房钢结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不完善,缺少大型钢构件堆放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林某,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湾工业高陵科技创新谷4#--9#厂房项目经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林某2023年工资收入证明,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林某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区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并对安全监督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将问责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信息来源:西安市高陵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