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住宅突然被认定为文物,想重建被阻止,这条新闻引发各方关注。据报道,怀化市鹤城区李先生家被当地文旅局认定为明末清初的古建筑,成了文物保护建筑。他家人口多不够住,想要重建却不被允许,因为文物保护建筑只能维修不能拆。

房子住着住着成了文物,本是好事一桩。一来,这种“年代感”所指向的建筑价值、文明价值,是深沉富有张力的;二来,“活着”的建筑体文物越来越多,说明文物保护工作做得不错。在我们的城市和乡村,会越来越多地看见房屋的“年轮”和房屋的文脉。根据2023年10月国家文物局督察司提供的数据,我国拥有57处世界遗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58处。这个成绩很可喜。

文物保护建筑里住着居民,这种情况是常见的。江南古镇,多的是这种生态。与过往那种将原住者迁走、空出建筑的习惯性做法相比,留下有烟火气的文物建筑,进行活态保护,更显一番韵味和智慧。然而,这一事件暴露出文物保护面临的一种困惑甚至困境:文物建筑和个体权益的关系,究竟该如何处理,才能双赢甚至多赢?

应该看到,当前,无论是法律还是各项政策,都把维护文物安全放到核心位置。文物安全已经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和安全生产考核。“只能维修不能拆”正是源于这种保护策略。显然,文物安全是重中之重,没有安全,文物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

同时也应该看到,居住在不可移动文物中的人,是有各种鲜活诉求的。随着时间的流逝,不少老建筑存在设施老化、功能落后、环境逼仄等问题,和屋主的现代化生活要求产生冲突。屋主对于提高居住舒适度的愿望,应该受到关切。

文物保护不以牺牲个体权益为代价,法律保护着屋主对房屋拥有的合法财产权,这是一份共识。守护文明记忆,也要尊重个体的正当需求。在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安放好居住者的梦想,消解他们的难点和痛点,让人与文物的关系更和谐,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为此,从立法层面到地方政府或文物保护部门,当围绕法理和权益保护命题,进一步探索更多元、更人性化的保护方案,化解现实矛盾。

一方面,针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保护,当尽快建立完善修缮资金保障与补偿机制,让修缮房屋不再老大难;另一方面,可以考虑修缮法律法规,消除模糊表述,明确责任和义务。例如,如专家所言,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偿加入文物保护法中,明确相关的法律条文。

令人欣慰的是,2月19日,媒体从怀化市鹤城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针对李先生的“烦心事”,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已在18日安排了主要领导牵头处理,也要求当地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及自然资源管理局等单位配合,“群众的诉求已经知道了,现在事情已经安排下去了,正在进行中”。这种尊重群众合法诉求、协商处置难题与矛盾的意识和做法,值得点赞,也值得借鉴。

同时,该事件也再次提醒我们,推进文物保护,不能机械地下达行政命令、划定红线了之,而是要积极寻找文物保护和营造宜居环境的平衡点,统筹兼顾,科学处置,让文物和民生都安好。□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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