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不救助不报警

抱着侥幸心理

试图通过肇事逃逸躲过法律制裁?

不!存!在!的!

法网之下

岂容你逃之夭夭

2月18日上午9时许,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柳林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家厂房大门疑似被车辆剐蹭受损,肇事车辆逃逸。


警情就是命令,接警后,值班民警高度重视、快速反应,通过询问和仔细勘察事故现场,从海量的监控录像中层层筛查,经过3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成功在当天中午锁定肇事驾驶员。


随即,民警通过电话口头传唤肇事车辆所有人来中队接受调查,在证据面前,肇事驾驶员对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报案群众对办案民警严谨细致、高效务实,快速破案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和赞赏!


交警提示

1.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终生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保险不赔付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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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城固交警 编辑:燕子 审核: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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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陕西众致(汉中)律师事务所 周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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