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安璟

近日,61岁乘客乘坐飞机猝死,其女儿质疑航空公司未在客舱安装监控,并在网上寻找目击证人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我们就关注问题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简短分析。


关注问题一:飞机是否必须安装监控系统?如有安装,家属是否有权要求查看相关数据?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相关规定,CIAO不强制要求安装监控系统,但要求商用机的驾驶舱必须安装语音记录器和飞行数据记录器,即俗称的“黑匣子”,旨在保证飞行安全。

美国FAA未强制要求客舱安装监控系统。

欧洲EASA允许安装监控系统但必须确保乘客隐私得到保护。

我国民航局(CAAC)允许航空公司安装客舱监控系统,但必须符合《民用航空法》并确保乘客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定一致,并未强制客舱必须安装监控,但为飞行安全之考虑安装了监控系统的情况下,在使用相关数据时必须确保乘客的隐私权获得保护。如为事故调查或安全事件之必要,家属在报案后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数据或记录。


关注问题二:乘客的年龄或者健康问题是否应成为乘机限制?

我国大部分航空公司对于乘客的年龄没有特别限制,对健康情况也无强制证明要求,但对申请特殊医疗服务的乘客要求提供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

实践中,如将年龄或者健康问题作为乘机限制,虽然可能从一定程度上降低突发事件引发的健康问题,但必将侵害一部分乘客出行的选择权,大家的权益是平等的,可以说,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权利保障另一部人的权利,显然是不妥的。因而,大部分航空公司均没有对乘客的年龄或健康问题做出特别限制,而将是否乘机的权益交由乘客个人根据自身情况行使,这样更为合理。

为保证乘机人的出行安全及飞行安全,航空公司制定了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并对相应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救护常识。这样既保障了乘客的出行权利,航空公司也有能力在乘客突发情况下采取合理必要的救助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关注问题三: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于乘客突发疾病负有哪些救助义务?何种情形下可免责,如有过失,又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于乘客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该义务以合理为界,包括提供基本的应急设施及急救服务,应当配备急救设备(例如急救箱或AED),乘务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救护常识,还需有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对需救助人员实施全力的救助。如承运人违反上述约定,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如果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承运人则可能全部或部分免责。


关注问题四:如乘客在旅途中遭遇上述突发情况,应如何主张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考量因素包括承运人是否及时察觉旅客的病情,是否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急救措施,是否合理改变路线或紧急停靠,是否及时通知了乘客的家属及紧急联系人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

家属在维权过程中,应当保留客票、现场救助视频或记录、医疗记录以及相关证人联系方式,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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