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从2016年开始,黄某与同伙多次以合作做工程需要采购帐篷为名骗被害人汇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6月14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及其同伙假装需要做水电工程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梁某成的信任,次日黄等人要求梁向其同伙订购军用帐缝,并提前支付货款,骗得梁支付9000元至黄等人控制的账户内;2017年2月28日1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及其同伙冒充塘厦镇武装部“赵部长”的身份并假装需要做装修工程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刘某益的信任,次日黄等人要求刘向其同伙订购军用帐逢和发动机,并提前支付货款,骗得刘支付5000元至黄等人控制的账户内。后黄某于2017年3月2日从其控制的账户内取走2500元;2017年3月6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及其同伙冒充东莞第三人民法院“赵部长”的身份并假装需要做水电工程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黄某良的信任,次日黄某等人要求黄某良向其同伙订购军用帐逢,并提前支付货款,骗得黄某良支付15990元至黄某等人控制的账户内。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在东莞的话,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诈骗为6000元,电信网络诈骗为30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黄某家属委托周乃文律师后,我们去看守所会见了黄某,了解到黄某一直是全盘否认,辩解没有诈骗过。只承认在村里其老婆开了个小店,其经常帮助别人套现。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公安认定黄某和其他人是同伙证据不足,黄某不认识本案的诈骗份子,诈骗份子也只是指认在黄某这里有刷卡套现。和黄某说的是吻合的。虽然客观上黄某协助转移了诈骗款项,但是其没有诈骗的故意,也不知道该款项为诈骗资金,因此不构成犯罪。
【办案结果】
案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以后,还是不能补充到充足的证据,在黄某被羁押260天后,案件不起诉,黄某被释放。最后检察院赔偿了黄某的损失。案号:【东三区检刑不诉[201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