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应回归“实质损失论”,恪守刑民程序界限。辩护人应以“法秩序统一性”为理论武器,在个案中推动司法裁判逻辑向实质正义转向。

案情概要及争议焦点

在(2022)豫0527刑初124号案件中,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至2019年担任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楚旺信用社工作人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未依法审核贷款材料即违法发放贷款15笔,金额合计170万元。案发后,未归还贷款本金138.001万元、利息54.857294万元。法院认定,因贷款长期逾期未还,损失已实际发生,故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辩护人提出“部分贷款人及实际用款人韩立志具有还款意愿,损失无法具体计算”的辩护意见,但未被法院采纳。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损失”的认定标准是否应以刑事立案或贷款逾期为节点,抑或需以民事追偿程序穷尽后的实际损失为判断依据?

法律分析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核心依据在于:贷款长期逾期未还的客观状态已使损失“可确定化”,进而否定辩护人关于“部分借款人存在还款意愿、损失尚未固化”的辩护意见。

此判决映射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金融犯罪“损失”认定的深层矛盾:刑法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保护需求与民事债权救济程序的独立性如何协调?这一矛盾的本质,是刑事司法权对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过度介入,还是对金融安全风险的正当干预?需从法理与制度层面展开系统性反思。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范目的与“损失”要件的法教义学分析

(一)规范保护目的的双重性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的保护法益具有双重结构:

1.金融管理秩序:通过规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合规性,维护信贷业务的规范性;

2. 金融机构财产权:防止因违规行为直接导致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并非单纯结果犯意义上的客观归责条件,而是兼具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的双重评价功能。立法者将损失结果作为入罪门槛,旨在避免对尚未实际危及金融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过度犯罪化,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损失”认定的教义学争议

1.形式标准说:以贷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的账面金额作为损失计算基准(本案法院立场);

2. 实质标准说:须穷尽民事追偿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方可认定为损失(辩护方主张);

3. 折中说: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如五级分类中的“损失类”),结合担保物变现可能性综合判断。

当前司法实践普遍采用形式标准,但其法理正当性存在严重缺陷:

- 混淆民事违约与刑事不法:贷款逾期本质上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障碍,其是否转化为实际损失需依赖担保物权实现、强制执行等民事程序确认;

- 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未评估抵押物价值或担保人代偿能力的情况下,直接推定损失成立,实质是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人。

二、刑事与民事程序交叉中的法秩序统一性悖论

(一)程序冲突:刑事优先主义对私法自治的侵蚀

根据《民法典》第187条,民事债权救济具有优先性。然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先刑后民”倾向,导致以下悖论:

- 程序倒置风险:刑事立案后,金融机构可能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转而依赖刑事追赃程序挽回损失,造成民事救济程序被虚置;

- 损失认定逻辑矛盾:刑事判决以立案时点确定损失金额,但若后续民事执行程序实际追回部分款项,将导致刑事裁判事实错误且难以纠正。

(二) 实体冲突:不良贷款与刑事损失的规范鸿沟

1. 监管规范与刑法标准的断裂

-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明确“损失类贷款”需满足“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后仍无法收回”的标准;

- 刑事司法却将“逾期”直接等同于“损失”,导致同一法律事实在行政监管与刑事评价中出现分裂。

2. 最高法司法政策的导向偏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53号),若贷款存在足额抵押,即使逾期亦不构成犯罪。然而,本案法院未审查贷款担保情况,暴露出司法实践中对最高法政策的选择性适用问题。

辩护策略

一、第一层次:挑战损失要件的成立基础

1. 质疑损失认定的时间节点

- 援引《贷款分类指导原则》及最高法(2011)刑他字第53号批复,主张本案未穷尽民事执行程序(如查封、拍卖抵押物或追索担保人),现有未归还金额仅为“账面损失”,而非“实际损失”。

- 引入“动态损失论”,通过调取借款人近期经营数据、资产变动记录等,证明损失尚未固化。强调刑事立案时贷款合同可能仍处于展期或催收阶段,金融机构尚未完成风险处置流程,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

2. 引入“还款意愿与能力”证据

- 通过调取贷款人、实际用款人韩立志的财产状况、还款记录等材料,证明其具有还款意愿或部分履行能力;

- 申请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若抵押物足额覆盖未归还本息,可主张“未造成实际损失”。

3. 举证责任分配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公诉机关应证明“重大损失”与违法发放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辩护人可要求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

(1)抵押物评估报告及变现可能性分析;

(2)担保人代偿能力调查报告;

(3)民事执行程序已穷尽的司法文书。

二、 第二层次:解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 若部分贷款未能回收系因市场风险(如疫情冲击)、借款人恶意逃债等介入因素,应主张违法发放行为仅是损失发生的条件而非原因;

- 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论证行为与结果之间缺乏刑法意义上的相当性。

三、第三层次:推动刑民程序协同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申请中止刑事审理,待民事执行程序完结后再行核定损失。

结论

本案暴露出我国金融犯罪治理中刑事司法权过度扩张的结构性弊端。在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中,唯有回归“实质损失论”,恪守刑民程序界限,并通过立法论改造实现刑法与金融监管规范的有机衔接,方能破解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法理困境。辩护人应以“法秩序统一性”为理论武器,在个案中推动司法裁判逻辑向实质正义转向。

个人观点,AI辅助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庭审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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