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三款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用5个条文作出基本规定,此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保障了该制度的落实。

行政案件属于民告官案件,告官既要见官,也要实质解决争议,为此,有必要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

哪些负责人应当出庭?

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应于开庭向法院提交,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法院应对其身份证明进行审查。

哪些程序需要出庭?

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

哪些案件法院应当通知出庭?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

哪些案件法院可以通知出庭?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情形。



不能出庭的情形?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其他正当事由。

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法院应当对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不能出庭怎么办?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工作人员是指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法院应对其身份证明进行审查。

出庭做什么?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未出庭如何处理?

1、发出司法建议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1)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2)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3)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

(4)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2、公开应诉情况

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定期将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通过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得以确立,让行政诉讼从“告官难见官”到“告官要见官”,从“出庭不出声”到“出庭又出声”, 为妥善化解行政纠纷,推进诉源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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