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准备
刑事控告过程中,如果证据明显不充分,办案人员会很快提出质疑,甚至据此认为证据材料不够,不足以证明所控告的犯罪事实,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因此,代理律师协助被害人刑事控告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时,还需要对证据是否充分进行评估分析,包括评估证据链条是否环环相扣、能否支持控告的事实等,同时预测证据可能面临的质疑,并有针对性地作出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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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评估
除了凶杀案等暴力性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非常明显外,其余案件的犯罪事实可能并非一目了然。对此,犯罪事实需要被害人、代理律师通过搜集、调取证据予以重构,而且证据之间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环环相扣,较充分地证明犯罪事实,才能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率。证据不充分、证据链条关键环节缺失,可能会导致刑事控告维权的成功率大大降低,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如果刑事控告时没有做足功夫、提供足够多的证据,立案成功率可能比较低。即使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证据是否充分也是检察院审查时面对的重点问题。如证据确实不充分,被害人申请立案监督也很难有效果。
例如,王某及其公司控告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王某简单撰写了一份刑事控告书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并进行了认真的初查,找王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作为证人配合调查。后公安机关也通知张某配合调查,并调取了张某的社保记录。社保记录显示,张某的劳动关系是在一个个体工商户的商店。根据王某的说法,个体工商户的商店和公司都是其投资的,其都是老板,张某在个体工商户那边交纳社保,但实际工作都是在公司。公安机关审查认为,认定张某职务侵占罪的控告不成立,没有犯罪事实,张某的行为属于侵占,告知王某提起刑事自诉。王某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内心确信这个体工商户和公司都是王某个人投资的,张某也确实有将王某相关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事实。但是由于证据非常薄弱,只有王某的公司出具的几份证据材料、一名员工的证词可证明张某系公司员工。被害单位并没有提供公司的人员考核表、工资发放证明、签到表、工作记录等细节证据,难以证明张某在被害单位工作的事实,证人证言并不能充分证明该事实。而且,张某的社保记录又能证明其并非公司员工,而是个体工商户的员工。
在这种证据状况下,检察官是犯难的:
其一,现在案件仅仅是初查阶段,检察官直接介入去搜集调取证据,查证张某是否存在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是不合适的。
其二,公安机关初查阶段也做了较多的工作,初步来看,现有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张某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证据标准,检察院难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也可能是不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或者事实存疑达不到立案、移送起诉的标准。因此,无论如何,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都是不合适的。
其三,让公安机关继续审查、调取更多证据来查证王某是否存在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也不合适,毕竟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初查程序已经结束,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开展初查工作、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利弊考量,检察官最终会倾向于不支持被害单位的立案监督申请。
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刑事控告时,被害单位所做的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搜集更加充分的证据材料,只寄希望于让公安机关帮助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结果,公安机关在查找到部分证据(社保记录)后,就足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因而停止调查,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被害单位控告维权也就此宣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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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证据争议
在进行刑事控告时,代理律师应当清楚所提交的证据可能面临的控辩争议、能否经得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质疑,以及检察院、法院的审查。在调查取证时,代理律师应当尽量按照法院裁判的标准来收集、准备控告资料,避免证据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发生。
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控告维权案件为例。在刑事控告时,被害单位需要出具鉴定书,该鉴定书是认定被控告人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证据。代理律师应当清楚该鉴定书可能面临的质疑,以及司法机关对该鉴定书的审查观点。
1.被控告人、辩护人对鉴定书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被控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往往会提出对该鉴定书的否定意见:其一,该鉴定意见的委托程序不合法,鉴定意见应当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本案系被害人自行鉴定,不合法;被害单位作为鉴定机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备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其二,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主体不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都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其三,该鉴定意见的形式不合法,既没有附鉴定机构资质材料,也没有附鉴定人员资质材料。
2.公诉机关对鉴定书的意见
对于辩护方所提出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往往会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依法可以采信,足以证明涉案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一,从证据种类上看,虽然该证据名称为×××鉴定意见,但本质上并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鉴定意见,而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向司法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其二,注册商标权人有权协助司法机关对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侵权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其三,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所持有的商标制作细节、防伪细节等最为清楚,注册商标权人对涉案商标是否为假冒的,具有充分的鉴定能力和条件。因此,注册商标权人出具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3.司法裁判对鉴定书的意见
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很有可能裁判认为,虽然被害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有“鉴定书”的称谓,但究其实质为被害单位的辨认材料,在证据属性上属于被害人陈述,仅系案涉商标权利人向司法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而非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如,姚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该案中,辩护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涉案商品是否假冒,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却随意由被侵权厂家以及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鉴定文件欲证明案件事实,被侵权厂家以及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根本没有鉴定的资格,所出具的文书也并非法律所允许的合法、真实的鉴定。因此,其所作出的鉴定文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裁判认为,《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款后半句、第4款规定:“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 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3份鉴定意见均由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出具,该权利人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对涉嫌假冒其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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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抗辩焦点,防范辩护策略
为了确定正确的代理策略,代理律师除了仔细研究案件事实细节和证据材料外,还需要对全案后期诉讼过程中的抗辩焦点进行准确预测,并结合办案经验,对被控告人可能采取的辩护策略进行有效的防范。如此,既可以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率,也可以增加后续检察院支持公诉的概率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概率。
例如,某某科技公司出纳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某某科技公司向律师咨询,希望委托律师协助控告该公司出纳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该公司出纳李某将公司的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用于网络赌博,导致公司900多万元资金损失。在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某某科技公司希望通过刑事控告手段维权。
在确定对该公司出纳李某进行刑事控告之前,代理律师需要仔细梳理案情,预测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被控告人李某可能采取的辩护观点和辩护策略。如果被控告人能够提出有效的辩护观点,则刑事控告的维权效果会大打折扣,说明刑事控告的策略值得商榷、改进。
代理律师向被害单位某某科技公司了解了几个方面关键事实:第一,涉案资金是怎么保管的、谁保管的?第二,涉案资金如何流转?第三,涉案资金的权属是谁?第四,该出纳在公司的合同职责和实际工作中的岗位职责是什么?代理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涉案资金原本确实是被害单位的资金,但资金从被害单位账户转到公司董事长的个人账户,财务做了“借款”的摘要处理,董事长收到资金后,又安排财务人员将该钱款陆续以现金方式交给公司出纳李某保管,后出纳李某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血本无归。该出纳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公司大额资金平时都不是他保管的。
在该案中,从现有的案情看,如果控告出纳李某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李某有可能提出比较有效的辩护策略:其一,涉案资金是公司董事长从被害单位“借”出来的钱,被害单位已经形成了公司对董事长个人的债权,那么这笔钱从法律上看已经不是被害单位的资金,而是董事长个人的资金,所有权属于董事长个人所有,而不是被害单位所有。如果这个辩护观点成立,那么,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都很难成立。其二,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都是与职务密切相关的犯罪,都是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该出纳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害单位大额资金平时不是他保管的,这就意味着他保管涉案900多万元,不一定是帮助被害单位保管、管理资金的职务行为,不一定是他在公司的职责范围、职务范围,而不排除是帮董事长个人保管资金的非职务行为。那么,被害单位控告李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理据是不充分的。
因此,如果以现在的案情和证据状况,被害单位匆匆向公安机关控告出纳李某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刑事控告的维权效果可能并不佳。代理律师应当指导被害单位继续收集固定更多证据或选择更妥当的控告策略,有效防范李某后期可能的有效辩点,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率。
主体内容
在刑事控告过程中,刑事控告书是非常重要的材料。刑事控告书的写作水平直接体现代理律师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很考验代理律师的办案水平。优秀的刑事控告书可以促使办案人员内心确信存在犯罪事实,即使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有不足之处,也可以予以受理、立案、侦查。水平不高的刑事控告书,可能既没有讲清楚犯罪事实,也无法说服办案人员,甚至让办案人员产生逆反心理,对控告内容提出质疑。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刑事控告材料有两种写法:其一,融合事实描述与法律分析的刑事控告书;其二,刑事控告书仅陈述事实,再专门提供法律意见书。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不同,两种写法各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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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描述与法律分析融合
将控告的犯罪事实与法律分析融合的刑事控告书,实际上是按照三段论的法律逻辑展开叙述的,代理律师通过这三个部分阐述清楚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然后再进行润色提升,让刑事控告书充分展现被控告人确实处心积虑实施了犯罪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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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对犯罪事实的叙述,包括描述犯罪事实的经过及对犯罪事实经过的润色。
其一,论述事实经过。刑事控告的核心内容是将犯罪事实讲清楚,包括犯罪人员、犯罪时间、犯罪手法、犯罪经过、犯罪金额、犯罪后果等,将被控告人的作案事实经过讲述清楚是基础,因此,代理律师首先需要将犯罪的经过论述清楚。
其二,润色犯罪事实。仅仅朴素客观描述案件发生的经过,其实也是不够的。毕竟,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提起刑事控告时,并非作为居中裁判者,而是带有求刑诉求、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因此,在梳理案件事实经过的基础上,需要进行一定的提炼,总结被控告人的犯罪故意、犯罪手法等。例如,“刻意隐瞒”“虚构”“伪造”“冒用”“非法” “欺骗”等这些能够让人马上感觉到存在犯罪事实的用词,可以让案件事实迅速具备犯罪事实的表象。讲述犯罪事实经过,既要有控方立场的表现,也要有换位思考的论证,即从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裁判者多角度来看,犯罪事实是否确凿无疑?是否有其他可能性?在刑事控告书撰写时,考虑他们可能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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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在法律上如何评判,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以及达到哪一档量刑档次,是否具有其他加重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等,需要进行准确的法律分析。代理律师应当将相关刑法规定、司法解释规定都找到并梳理出来,在刑事控告书中阐明,让办案人员不需要再翻阅法律条文,就可以获悉本案犯罪事实相关的全部法律依据。然后,代理律师还需要将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联系剖析清楚,即论述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备加重、从重处罚的理由等。这就需要代理律师对犯罪手法进行有效的总结、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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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管辖/移送或特殊问题的法律依据
为尽量避免刑事控告被推诿卸责,代理律师应该提前准备公安机关接受材料、受理本案、有管辖权的所有法律依据,必要时在刑事控告书中予以论述。万一去现场刑事控告时被拒之门外,还有法律依据可以据理力争。此外,刑事控告案件所涉及的重复控告、遗漏犯罪事实、多地管辖等特殊问题,也需要代理律师及时预判,并找到解决这些特殊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必要时也要在刑事控告书中予以论述。这些特殊问题在刑事控告过程中很可能无法避免地要涉及、解释、解决。
例如,任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该案比较特殊,被害单位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一次正式的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案件,并且该案经过法院终审判决,任某已经在服刑阶段。只是被害单位刑事控告的犯罪单数比较多、犯罪金额也比较大,但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后仅针对一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金额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也仅就这一部分犯罪事实、犯罪金额提起公诉,后法院也仅根据检察院指控的内容作出判决。
被害单位再次控告时就面临这个特殊问题:已经控告过还能不能继续控告?公安机关可能会因此拒绝受理。此时,代理律师进行刑事控告之前就需要检索相关法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175条第3款规定:“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本案被害单位以存在新的犯罪事实、新的证据为由,再次进行刑事控告就完全有法律依据。
犯罪事实、法律分析、受理/管辖/移送或特殊问题的法律依据三个方面的内容,几乎是每一次刑事控告之前,代理律师都需要做好充分准备的内容,刑事控告书需要清晰展示这三个方面内容。这三方面内容能让刑事控告书变得逻辑清晰、理据充分,公安机关没有拒绝受理、不予立案的理由。
例如,王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案:
我们在二审庭审后向法庭提交移送王某等人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申请书,这份申请书本质上就是刑事控告书。在该申请书中,我们着重阐述王某承认的犯罪事实、阐述法律规定以及论证王某等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理由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犯罪事实经过。我们将王某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作为重点予以梳理论述,其中包括:我们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涉案的两笔贷款就是向王某偿还借款而办理的,款项也全部转入王某指定的收款人账户;一审、二审的庭审记录,证明王某在一审、二审庭审中都明确表示,这两笔贷款与他无关,与本案无关,王某否认这两笔还款的事实得到确认。 王某隐瞒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被论述清楚。
其二,法律分析。《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明确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第3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王某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并导致二审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严重干扰正常司法诉讼活动、损害司法公信力,并对上诉人李某的财产权利造成实质性侵害,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其三,移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 号)第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本案中,王某将法院当作犯罪工具实施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严重扰乱正常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经过对这三方面内容的梳理,王某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控告”就逻辑清晰、有理有据,阅读者看这份文书就可以充分了解王某所涉虚假诉讼罪的事实经过、犯罪构成、犯罪情节及法院应当移送的依据等,不需要再检索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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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描述与法律分析独立
刑事控告材料还有另外一种写法,是将刑事控告书和法律意见书分成两份控告文件。这种写法主要考虑被害单位的刑事控告书与以代理律师名义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并不完全相同,有其各自的特点,而且大多用在法律适用特别复杂、需要单独分析论述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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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书的内容
刑事控告书是以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亲历者的角度将整个犯罪行为细节、过程、背景、后果、证据、证据线索等描述出来的书面材料,法律分析内容比较少或者没有。刑事控告书往往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案情、背景介绍
刑事控告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大致案情、案发的具体背景等都需要解释清楚,让看到刑事控告书的人能明白事情的起因。
2.犯罪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细节
犯罪行为实施的具体过程,需要由被害人、被害单位进行详细描述。
3.被害人、被害单位遭到犯罪行为侵害导致的损失情况及侵害所造成的后果
被害人、被害单位因为犯罪行为的侵害,遭受了什么样的损失,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需要在刑事控告书中展现,让办案人员明白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
4.被害人、被害单位所掌握的被控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以及相关证据线索
被害人、被害单位自己已经掌握的证据需要梳理清楚,提交给办案机关。部分证据被害人、被害单位自己无法搜集固定的,则需要将相关证据线索提供给办案机关,并要求办案机关及时提取、固定,避免出现关键证据灭失的结果。
5.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控告诉求
被害人、被害单位进行刑事控告的目的和诉求要明确。一般来说,主要诉求就是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退还相关财产,或者赔偿相关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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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律师提供的刑事控告法律意见书和刑事控告书有很大差别,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以专业人员的身份和角度来分析被控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等问题。一般来说,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1.案件基础内容
概括被控告人的犯罪经过、作案手法、涉案金额或造成的损失等犯罪事实,可以参考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写法,力求清晰、简明切中要害。
2.分析被控告人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
这是对被控告行为的法律分析,可以参考司法解释、刑法理论教材,对被控告行为的模式、侵害法益、罪名适用等进行深度剖析。
3.分析被控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以及对应的犯罪情节、量刑档次等
把被控告人的行为和刑法及司法解释结合起来,直接明了地认定被控告人的行为触犯的刑法条文、达到的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档次以及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
4.分析被控告人行为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代理律师需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论证接受刑事控告的公安机关是否有权管辖,以尽量防范可能发生的推诿卸责情况。
5.提供类案裁判观点
同类裁判案例不仅对检察官、法官办案有影响,在刑事控告阶段,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办案也有影响。被控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是否判决罪名成立,通过对同类案件的裁判案例整理,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形成内心确信和办案底气,让他们相信并认可被控告人的行为确属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6.法律意见结论
通过上述的事实梳理、法律分析、类案检索等,得出被控告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属于“有犯罪事实发生,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案件、立案侦查。
赖建东律师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
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辩护》、《全方位质证》、《刑事控告实务》、《刑事风险防范》、《如何应对刑事危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