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前言:
为了文章能够正常阅读,请原谅一点,本文不做举例说明。
公正,汉语词意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通常,公正指的是社会层面的社会公正,意思是政府或权力机构在处理任何事情的时候做到公平、正义。
公正的内容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社会每一个成员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都能够公平和正义。
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公正与平等在外延方面有一定程度的重合。
(注:这个图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平与平等的差别)
从社会实践来看,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要求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内容。
实体公正的含义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基本权利、机会平等、社会财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社会再分配)等方面都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这也是平等价值观的含义,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保证实体公正,需要依赖于社会事务办理过程中程序、流程的公正——程序公正。二者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保证,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体现在社会制度、社会规则(法律)的具体内容等方面,本文暂时不做讨论,会在法治一篇文章中有部分涉及。下面仅针对程序公正进行简单讨论。
程序公正又称为程序正义,常见于司法活动中。
程序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关键在于确保社会治理和决策过程的程序能够公平、透明和合法,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平等对待。整个社会层面的程序公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程序的合法性
所有的程序和规则应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违背社会公认的正义原则。例如,政策制定和执行程序应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
过程的透明度
决策和执行过程应公开透明,公众能够了解相关信息并参与监督。例如,政府政策制定、法律执行、公共资源分配等过程应公开。
公众广泛参与
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所有的决策过程,并自由地表达意见和诉求。例如,听证会、民意调查、公众咨询等机制应得到充分落实。
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中立性
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拥有这两种权力的人应当保持中立,尽可能不受利益集团或个人偏见的影响,如果受到影响,公众有权要求他们退出决策或执行活动。例如,司法独立、行政决策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的干预。
程序的一致性
在制订、执行程序和规则时,对所有的社会成员(包括组织)一视同仁,不能存在对不同群体、个人或组织采取不同标准的情形。例如,法律适用应平等,不因身份、地位或财富而有所区别。
有效的纠错机制
当程序出现错误或不公时,必须有有效的纠正机制。例如,申诉、上诉、行政复议等制度应畅通无阻。
当前,我们在程序公正方面存在诸多缺陷:
程序不合法
在政策和法律执行过程中,过度强调权威或实质公正忽略程序的合法性,从而违背程序公正的要求。例如,某些地方政府的“一刀切”政策可能侵犯公民权利;大量出了问题“临时工”背锅的现象,都是这个原因。
缺乏透明性
某些政府决策和政策制定的过程严重缺乏透明,公众难以获取相关信息。例如,某些公共资源分配(如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的决策过程不公开,导致公众质疑。
缺乏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决策过程的渠道和机制不完善,甚至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即使有所参与,民意表达对决策的结果几乎没有影响。例如,听证会、公众咨询、征求意见等形式化严重,实际影响力有限。
决策者和执行者失去中立性
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政策制定、行政决策过程,经常受到外部权力或组织的干预,无法保持中立。例如,地方保护主义、权力干预司法等现象普遍存在。
不同场景欠缺一致性
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存在双重标准,某些群体(如特权阶层)可能获得特殊待遇。例如,某些案件的判决因当事人身份不同而结果差异明显;不同媒体不公平对待方面,表现的更为明显,自媒体动辄删贴封号,而某些媒体经常发布不实信息却依然逍遥法外。
缺少有效的纠错机制
很多时候因为纠错机制不够完善,公众对不公程序的投诉难以得到有效回应,只能采取上访甚至极端行为。例如,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的效率较低,部分案件久拖不决。
实现社会公正,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现代文明社会,自由是目的,为了实现每一个人都有充分的自由,社会公正、民主、平等和法治等等都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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