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条例》的制定是自治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推进司法鉴定改革作出的重要指示的重要举措。
2023年9月,自治区司法厅启动《条例》立法准备和起草工作。2024年1月《条例》列入自治区人大立法审议项目。自治区司法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学习借鉴广东、辽宁、重庆、贵州等省份近年来立法经验内容基础上,充分征求和吸收行业内外意见建议,形成《条例》送审稿,鉴于《条例》关系重大、社会关注度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24年9月、11月和今年2月进行了三次审议,其间赴河南、四川、重庆三省市及区内4个盟市,深入有关机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考察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和律师等行业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条例》共分六章六十一条,重点对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布局规划、细化行业准入规定、完善鉴定程序,以及实现办案机关委托鉴定与司法行政机关鉴定管理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司法鉴定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明确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条例》规定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体现公益属性;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办案机关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机制。
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环境损害等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登记;细化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条件、许可审批、评审程序以及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
进一步规范了司法鉴定活动。《条例》细化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材料移送、鉴定时限等程序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人回避情形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的技术标准;规范了专家咨询、司法鉴定意见补正、司法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收费等活动。
强化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建立全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并接入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对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系统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进行全流程管理;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同时细化了监督检查事项、考核评价制度以及投诉处理等内容
加大违法违规成本。对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补足之前继续开展执业活动等九项内容违法违规情形的罚款幅度作了大幅提高,最高罚款数额确定为50万元;对存在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上限确定为5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自治区相关立法的空白,将对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