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2014 年 5 月,W 公司向李明强宣传其位于大兴区的建设项目,声称项目手续完备,可对外认购房屋。李明强经协商后,以每平方米 11900 元的价格认购了 600 平方米的一号房屋,总价 714 万元。双方于 5 月 16 日签订《认购书》,约定开工后 30 个月内交房及迟延交房的违约金标准。李明强依约支付了 142.8 万元房款,但 W 公司项目问题频发,房屋至今未能交付。后 W 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李明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
二、案件经过
原告主张:李明强请求法院确认2014 年 5 月 16 日签订的《认购书》无效,判令 W 公司返还合同款 142.8 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 W 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李明强称 W 公司严重违反约定,房屋交付遥遥无期,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抗辩:W 公司认可《认购书》无效并同意返还认购款 142.8 万元,但认为签订认购书时李明强明知房屋未取得相关手续,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也拒绝承担保全费和诉讼费。
法院查明:2014 年 5 月 16 日,W 公司与李明强签订《认购书》,明确房屋认购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及违约金等内容。李明强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支付首付款 142.8 万元,W 公司予以认可。2020 年 9 月 15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Y 公司对 W 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为期房销售,至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销售条件。
三、裁判结果
确认李明强与W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W 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明强 1428000 元。
W 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明强利息。
四、案件分析
法律依据精准适用:依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指出 W 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涉案《认购书》无效。在利息计算方面,准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确定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破产申请受理日,有力地支持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庭审策略得当:在庭审中,针对W 公司提出的李明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观点,通过强调 W 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主要告知义务和合规销售责任,成功反驳了对方,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清晰阐述合同无效后的返还及赔偿原则,引导法官关注 W 公司的违约行为和李明强的损失。
五、办案心得
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对商品房预售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是胜诉的基础。准确把握法律条款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能够在法庭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注重证据收集与整理:收集并整理李明强支付房款的收据等关键证据,清晰呈现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损失,为案件胜诉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同时,在庭审中合理运用证据,回应对方质疑,增强我方观点的可信度。
灵活应对庭审挑战:面对W 公司的抗辩,迅速调整策略,从法律规定、行业惯例和公平原则等多个角度进行反驳。通过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论证,引导法官关注案件的核心问题,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