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陈烛光 2025-02-13 15:24:30
信网2月13日讯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消息,1月23日15时30分至15时45分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回避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回避,依法对青岛爱书人旭瑞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网吧13、15号电脑机位上有两人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上网消费,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拍照措施。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参照《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序号31:“一般(较轻),两年内第 1 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警告,处4500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陈烛光]